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称消防法)施行,必定会进一步推动消防管理法治化、消防事业科学发展、消防责任主体明晰化和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建设。通过对《消防法》的学习,笔者就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实现消防消防责任主体多元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要求进行初步回顾和思考。
一、回顾与
思考
原《消防法》施行10年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是以消防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二是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三是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有所规范;四是政府消防经费保障能力逐年增加;五是消防车辆装备建设靠近现代化;六是在日益繁重的抢险救援和更加广泛的社会求助中消防部队建设的形象更加风采;七是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社会化程度高,等等。 当代社会,消防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方面,是服务民生、促进民和、保障民安的基本内涵,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期盼和需求。可以说,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各家各户、每一个人都有对消防安全的乐观预期,因为它是人类生存、企业效益、经济发展、政治文明、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
(一) 机遇
在国家层面上,自21世纪以来,国务院把消防工作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总体规划,2006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都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描绘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蓝图,提出要“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进步”,这些都无疑是推动城乡消防安全环境改善难得的机遇;在全省层面上,《贵州省消防条例》和《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出台;消防工作纳入《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并规定:“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力争全省所有市县建立专职消防队。wWw.ybAsK.COM”这些都为监管主体责任的履职上提供了保障,为消防工作服务、保障民生提供了广阔天地。据统计,1999~2008年的10年间,贵州省发生火灾1.7万起、死亡804人、 受伤637人、直接财产损失2.24亿元,其中2000年、2001年火灾四项指数同比“两降两升”;1999年、2003年、2008年等三个年度火灾四项指数同比“三降一升”,2004年、2006年火灾四项指数同比“全面下降”。可见,全省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二)问题
1.地缘劣势。全省“一大、二欠、三不沿”的实际省情,导致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消防力量发展缓慢,火灾形势十分严峻,火灾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而不断攀升,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和安全滞后的阵痛期此消彼长。
2.客观现实。消防安全是一个动态的、可变的、相对的平衡形态,火灾隐患既有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也有经济发展进程中新的不安全因素;既有一栋建筑、一个场所具体的隐患,也有一个城市、一个地区公共消防设施缺失、安全布局不合理造成的全局性大问题。据统计,1999~2008年间,全省平均每日发生火灾4.49起、死亡0.22人、 受伤0.17人、直接财产损失6.11万元。
3.人患无穷。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量涌现,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复杂性增大,特别是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建设,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已经成为现实消防安全的最大危害。如在2009年的“两个专项整治”行动中,全省有公众聚集场所3365个,其中未审验查的占3.18%,室内装修不符合要求的占3.36%,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达7.42%。
4.农村火灾不断。几十年来,各级在农村消防安全的规划编制、经费保障、宣传教育、队伍、装备建设等方面极不适应,农村火灾和“小火亡人”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10年来全省农村火灾四项指数占总数的比例为40.1%、70.5%、57.6%、56.4%,比全国高出7~10个百分点。如2008年贵州省发生死亡1~2人的火灾53起、死亡65人,分别占亡人火灾总数的92.98%、84.42%;发生较大火灾4起,农村火灾100%。
二、分析与设想
《易经》说过:“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这一古训告诫我们,消防工作务必以贯彻、执行《消防法》为契机,以推动消防社会化为主线,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两个专项整治”行动为切入点,以建章立制、爱岗敬业、软件过硬为保障,继续发扬在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消防规章制度完善、消防执法规范化建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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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消防宣传教育宽泛等优势,全面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求援应急水平,坚决遏制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发生。在新阶段,推进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建设,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力:
(一) 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新修订的《消防法》从16个条款规定了各级政府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作为政府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主动、积极地当好参谋和助手。一是报请政府把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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