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捕诉分设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工作效率低下上。捕诉分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约,但是随着检察改革特别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这种制约的必要性已经被大大弱化了。而且实际工作中,侦查监督和公诉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个检察长分管的,实践中的制约效果并不是很明显的。因此,实行捕诉合一不仅避免了
不少重复阅卷、审查、提审等工作,缓解了人少案多的矛盾,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而且明显加大了刑检业务部门引导、监督侦查的力度。在我国提倡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良好环境下,大胆探索和推行捕诉防一体化的工作机制,针对刑事检察中捕诉分离制度存在不利于未成年人改造的弊端,实行谁负责批捕、谁负责起诉、谁负责预防综合工作的捕诉防职能集中行使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在捕诉分设的机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其他案件一样是分属于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由不同部门的承办检察官办理,这样就势必造成不能缩短和控制对未成年犯的办案时间,不利于个案未成年犯权利的保护,而且对未成年犯的思想动态、犯罪根源、家庭、学校因素等等情况难以全程掌握,不能发挥合力优势,不利于系统开展预防犯罪以及青少年维权工作的开展。而捕诉防一体化,就是每一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预防犯罪工作,均由检察官一人承担。检察官有批捕权、决定起诉权、自行补充侦查或首次退回补充侦查权、延长办案期限等权利,在定性、事实认定、罪名确定上可自行决定,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实行捕诉防一体化是对过去传统工作模式的突破,这种模式能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办案与预防工作的连贯性和针对性。wwW.ybasK.Com故在具体运作中,应坚持公正、合法、规范、效率、务实的原则。
一、科学的任人机制,是捕诉防一体化的前提。
未成年人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社会群体,他们外表像大人,但情感、社会性方面还不够成熟,整体上还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犯罪的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形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和原因不外于以下几种:1,大多数未成年犯存在错误、颠倒的道德概念和法制观念。2,未成年犯社会性差,社会责任感和规范约束力差,无社会情感。3,未成年犯易为外界因素引诱,犯罪的偶发因素多。基于未成年人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等特点,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会迅速产生犯罪动机,他们的犯罪动机又是直观性、勃发性,不一定是经过预谋和事先计划的。4,未成年犯喜好追求新奇、刺激,行事不计后果,情绪冲动大。这些未成年犯由于精神生活贫乏,对正当的学习、工作缺少兴趣或不能持久参加,往往觉得精神无聊,生活空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为了追求刺激,不计后果实施犯罪。5,家庭的缺陷和交友的不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使得从事捕诉防一体化的检察官承担了特殊的责任,即不仅仅承担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这一办案过程责任,还要付出更多的精力,承担诉讼各个环节个案未成年犯的教育、矫治工作以及诉讼外包括帮助整体青少年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关注心理健康教育等全方位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这一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挑选除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理论基础好的当然条件外,还要具有无私奉献和强烈的敬业精神,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工作细致、耐心,有较好的协调能力和一定的讲学水平,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等职业经验的检察官来承担捕诉防一体化工作。
二、规范的操作机制是捕诉防一体化的重心。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颁布实施以后,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就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作为检察机关,在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和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着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应重视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的青少年全程维权,使捕诉防一体化工作发挥出其特有功能。
(一)立足案件,做好捕诉防基础工作。
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坚持“教育为主,打击为辅”、“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从严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做到三坚持一实行、三查清、三见面、五重视。一坚持主罪主证必须复核制度;二对危害不大、初犯、偶犯等可挽救的,坚持依法不捕、不诉。三坚持每案认真听取辩护人(包括法律援助辩护人)的意见。对公安机关直接移送起诉的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后,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其转化,实行暂缓不起诉制度。一查清出生日期;二查清犯罪事实;三查清犯罪动机目的。一与未成年犯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与家庭环境、成长经历、家庭教育的关系;二与未成年犯所在学校和工作单位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表现,思想、价值观念以及学校、工作单位在管理教育方面的状况;三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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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未成年犯住地居委会和派出所见面,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其平时交友情况,摸清外部环境对其走入歧途的负面影响。一,重视告知程序,严格在法定告知期限内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二,重视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恫吓等违法取证、徇私枉法的行为;三,重视监督审判机关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中是否执行不公开审
理原则,是否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四,重视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采取与其生理、心理状态相适应的讯问方法,杜绝违法讯问;五,重视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实体和程序上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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