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省烟草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省局、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烟草政务信息,提高烟草工作的透明度和人民群众对烟草服务工作的满意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县
局机关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使政务公开工作趋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县局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政务事项及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和本系统、本机关公示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行业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之外,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如实公开。对应该公开的事项,应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五条全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县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烟草政务大厅,负责具体指导、督促检查全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县局各股室及县局所属具有行政职能对应各股室是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LocaLhoSt各职能股室按照工作分工,对其依法履行行政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政务事项及信息具有拥有权,是该信息的拥有单位。
第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全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零售户、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且不属于行业秘密、宜于公开的政务都有要向社会或系统内公开。特别是涉及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以及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和滋生腐败的事项都要实行公开。
第二章烟草政务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和烟草专卖管理的需要,政务公开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对外公开是指向全社会和群众公开;对内公开是指向本单位、本系统全体员工公开。
第九条对外公开
1、政务公开事项
(1)国家局、省局有关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3)县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管理的有关情况、县局重大制度、规定;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5)对外员工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2、办事公开事项
(1)工作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内设机构职责、部门领导分工。
(2)办事依据。即所遵循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指标和罚款、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等。
(3)办事条件。即办事对象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及必备的书面资料。
(4)办事程序。即办事的过程、顺序等。
(5)办事时限。即办理某一事项所需的最长时间承诺。
(6)办事结果。即办理某一事项的最后结果,应达到的标准和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处置结果。
(7)办事纪律。即在办事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纪律规定和违章、违纪处罚办法等。
(8)监督投诉。包括监督机构、监督制度、监督渠道等。
3、行政执法公开事项
全县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查处数量,专卖执法检查证,专卖执法程序规范、审批事项行政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期限,执法人员守则、责任追究和监督举报办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4、烟草专卖公共服务公开事项
(1)由本级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需要进行公开事项。包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行政许可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书文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结果、服务咨询、违法案件举报投诉电话、政务公开监督电话等内容。
(2)国家、省及本级卷烟经营涉及公共服务公开事项。包括烟草公司卷烟经营政策、方案、货源分配、客户信息分类、卷烟网络经营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对内公开
1、本系统年度工作目标、安排原则及资金政策、主要任务、进度、考核结果;
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有关事项目、重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奖惩等情况;
3、本系
统年度考核、评优选先、表彰奖励情况;
4、本系统干部、职工薪酬分配制度、标准、原则;
5、本系统行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6、本单位内部工作职能、人员的调整、变动情况;
7、干部交流、选拔任免、考核、奖惩、任免情况;
8、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本系统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在拟
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一)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认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他适当方式。
第十二条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行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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