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院长、院党组:
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军转干部。受原告委托,就原告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两次发回重审,历时已四年有余,至今尚未案结息诉,特此前来投诉。投诉、等有关法官久拖不决、判决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等。重点投诉。
投诉的目的
一、反映实际情况。请李院长秉公查处。
二、为了第二次发回重审能相对公正。使
此案早日案结息诉。
事实和理由
一、审结严重超过法定时限。也可以说是恶意久拖不决。
理由一,一审历时6个月零27天1。
理由二,扣除原告伤残鉴定时间,重审历时约两年零三个月2。
原告从提起诉讼至今已四年有余。王霞等有关法官的借口是,因为伤残鉴定耽误了判决时间。对此,我有异议。很有必要向李院长澄清事实。沈阳医大于6月19日就出具了《鉴定书》3。《鉴定书》应由办案法官亲自领取或办理邮递。也就是说,鉴定方就对办案法官。以医大未通知为借口完全是托辞。
二、一审两次判决均严重不公。错判、漏判众多。完全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
理由一,一审判决后,我问王悦珠“王法官你太黑了,被告给你什么好处你只判了四千多块钱,我要告你。”王悦珠答“我要得到被告一分钱掰我手指盖。判决结论是白院长钦定的,与我的提议差距非常大。审委会有记录可查。你可以告。”随后,我到铁东纪委投诉王悦珠。纪委同志给我的口头答复证实了王悦珠的说法。纪委同志跟我说“你投诉的是王悦珠,经调查,未查出其违纪情况。判决结论是由主管副院长定的。王悦珠的提议远高于判决结论。”而当时的主管副院长就是。LOcAlHosT
理由二,与被告的关系非同一般。我亲眼所见,同是当事人,前后脚找,其态度截然不同。6月,我因递交上诉状找不到王悦珠和庭长,才找的。我说明来意后,他对我十分冷淡,一句话“你明天再来吧”,就把我给打发了。我刚要走,被告和其大舅哥就进来了,是急忙起身迎上前去,满脸堆笑,又让座、又倒水,像迎接首长一样。之后,在奥运会之前,我曾两次到法院门卫电话约见,均遭到拒绝。其答复是“没时间,我不是你想见就能见的。”这口气根本不是区一级法院的副院长!
李院长:我发誓,我说的是实情。如有半句假话,我不得好死!说实话,如果当时我不是被监控对象,和公安局铁东分局有关领导做我工作,奥运会之前,我肯定到北京投诉。
理由三,两次发回重审4,可以说是有力的证明吧。
下面我举几个比较典型的、明显的、判决不公的实例。
在举例前,有必要将本案的基本案情,作简要的介绍:
本案是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无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原告先后住院50天,医治创伤和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伤残鉴定十级。
例一,医疗费问题。
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这一极为普通的医疗和生活常识。原告据肇事伤害后第22天再次住院,直接治疗肇事伤害骨折的医疗费,均被一审两次判决恶意否定了。面对如此清晰的法律关系,原告无法接受。我认为此项判决有悖于法官的良知。
例二,护理费问题。
一审只判决了17天的护理费。重审还认为过高,改判为12天。我认为此项判决是有关法官昧着良心作出的。
第一,原告先后住院50天,长期医嘱均为ⅱ级护理。所谓ⅱ级护理是每天24小时均需要护理;
第二,原告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动等行为都不能自己完成,完全属于“绝大部分护理依赖”;
第三,原告是胫骨骨折、半月板和韧带损伤,又患有骨折并发症,且致残的老人,12天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吗?
第四,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
例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问题。
原告先后住院50天,有明确医嘱:加强营养。一审两次只判决了12天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一分未判是明显的错判、漏判!
例四,误工费问题。
一审两次判决均不依据《劳动合同书》的数据(1500元/月),仅以工资单的数据(900元/月)为准。认为“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我认为,完全是采信证据不公正。
第一,依据证据规则5,《劳动合同书》的证明力大于工资单;
第二,《劳动合同书》有劳动局的签证;
第三,解读工资单只是原告签收金额的凭证。假设:一员工与老板签订合同的工资为1000元/月,老板因资金紧张暂时发500元/月,双方的约定与实际履行暂不一致,能视为一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吗?
李院长:证据规则是法官采信证据必须执行的法律规定。有关法官自认为已经采信了证据也就无责了。对此,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不能认同。采信证据不公正也是判决不公。这里我还要说明的是,两次判决均恶意否定了原告已经举证的24天医嘱休息诊断。
例五,残疾赔偿金问题。
重审判决以“事故发生于,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
原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有关数据标准为依据。”部分否定了原告的主张,完全是恶意混淆法律概念。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6。而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7。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极为清晰。原告按定残之日起计算,即于法有据,也准确无误。身为专业执法的有关法官,不应当犯如此低级
的错误。我认为是恶意的。
李院长:有关不公的判决还有几处,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三、庭审程序即不合法,也不公正。
理由一,法庭上,王霞作为审判长开庭重审时,多次强行阻止我依法进行正常的法庭辩论。甚至,根本就不让我作法庭最后的陈述。
理由二,法庭上,作为审判长再一次开庭重审时,程序更简单,就是老师提问式,根本不走程序,草草收场。我问:不走程序了吗?她说我的辩论词太长,让被告看看就行了。事后,我掐表计算我读辩论词的时间不超过一刻钟。为此,我多方查找资料和向业内人士请教,均未找到相关法律规定,因辩论词长就可以省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庭审中,让我们关机,她却接了一次手机,庭审中断片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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