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员上访原因、问题、政策和建议
一、电影放映员上访问题怎么回事
1、上世纪70年代初,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农村电影放映的指示精神,组建了人民公社电影放映队,且颁发了相关文件和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公社电影队是基层政府的文化宣传事业单位。全国各省市(港、澳、台外)于1974年前后相继
建立。2、放映员的配备也是按文件精神每队2-3名,由政府和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从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民办教师、退伍军人中择优选拔的,应具备能写会画,吹拉弹唱等条件,经严格考核、体检和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的专职电影放映员,这一群体当时的确优秀。从70年代开始直到现在,一直坚守在农村电影放映这个艰苦的岗位上。为党的文化宣传事业工作了一辈子,无怨无悔,默默奉献了一辈子。3、由于形势的发展,近一时期电影受电视录相的冲击,使这一群体无用武之地,设备闲置,市场痿缩,但政府从未下文解散电影放映队,国家尚未取消农村电影事业,且在振兴之中,这一群体应随之并存。
中国首批公社放映员的历史遗留问题,是关系到民生民意,以及社会稳定的大事。广电总局及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已出台过文件精神要求各地予以解决,近年来此事引起全国老放映员的各级上访案件频频出现,也引起了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的关注。为此广电总局在12月18日又就此问题召开了由广电总局,国家信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以及部分省信访局长参加的联席会议,会议就老放映员的历史遗留问题做了分析研讨。这些七十年代的老公社放映员,在当年农村文化阵地上风里来雨里去,为广大基层群众送去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食量,
二、部分地区对电影放映员的政策
一是凡是在一九七七年前参加放映工作,一直坚持电影放映十五年以上,并持有“三证”、“一证明”的同志,按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完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lOCAlhOsT“三证”、“一证明”是:1由山西省电影公司加盖钢印的《山西省电影放映证》。2由山西省文化厅加盖钢印的《山西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3由原雁北行署文化局盖章的《山西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4由所在乡镇府于年前为其本人出据的“证明情况”一份。二是凡是一九七七年以后参加放映工作,工作年限又不满十五年的,可参照国有企业、二轻企业改制职工安置补偿标准办法处理。三是以上经费,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均由各县区财政和乡(镇)财政解决。四、解决乡镇放映员的待遇问题事关文化事业发展和稳定大局问题,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级政府一定要责成文化、财政、劳动、人事、乡镇有关部门认真摸底,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虚报、漏报现象。五、在处理此问题时,应注意掌握“公开摸底、公平对待、公示结果、平衡周围”的原则,通过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最少两次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免新的矛盾产生。
三、电影放映员上访情况
这群人现已年近花甲,随着年岁增高,其职业病遂渐出现
从起,这一群体相继上访,有的地方领导说上面没有文件难解决,有的文件已过时,没有可操作性。据调查,在这近十年的上访时间里,有些地方政府已产生了一些局部的解决方案,例如浙江省的台州市、山西朔州市,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解决方案,且已实施,收到了稳定社会的最佳效果。
四、做好电影放映员稳控工作的建议
10月10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对全市乡镇文化站辅导员电影放映员上访要求的处理意见》(忻政办发130号文件),对全市各县(市、区)解决乡镇文化站辅导员电影放映员的上访要求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今年1月18日又下发了《关于尽快落实忻政办发130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同时组成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进行了为期一周的专项督查。多数县(市、区)积极行动,对文化站辅导员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如偏关县已将文化站辅导员趵生活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并列入财政预算。但有些县(市、区)对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的问题处理缓慢,致使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多人多次到省和市上访,要求落实忻政办发)130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他们的编制、待遇问题。鉴于此,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忻政办发130号文件精神,认真对待,专题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同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于过去多年从事乡镇电影放映工作的人员,已与当地县、乡政府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现在又无法解决编制和录用的人员,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148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予以辞退,并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二、对于连续从事乡镇电影放映工作满三十年以上的乡镇电影放映员,应考虑到他们大部分步入中老年,工作无着落、生计窘迫的
实际困难,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资加入到养老保险体系。
三、由于乡镇电影放映员的问题自七十年代至今已近30余年,涉及人员构成较为复杂,且各县(市、区)的情况也有较大差异,所以在资格认定方面必须由县级人事劳动和文化主管部门严格把关,依据由当地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生效的录用聘用审批表、工资发放表或工分补贴记录对当事人予以登
记和年限认定。
要求各县(市、区)扎实细致做好工作,认真帮助解决乡镇文化辅导员电影放映员的具体困难,确保不得形成集体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