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政务公开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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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局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能权限、机构设置 农业局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有: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市种子管理站、市农药管理监测站(市植物检疫站)、市农机监理站和市农村能源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其职能权限为: (一)市农村经济管理总站 1、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 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2、负责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案件;制止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3、负责全市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监督和审计; 4、负责对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站、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办的经济联合体,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其它有关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5、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6、负责农村经济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 7、负责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 (二)市种子管理站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2、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检验管理; 3、审核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 4、负责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调解种子纠纷,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loCALhoST 5、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市植物检疫站与市农药管理站合属一个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资格审查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管理、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农药残留检测工作 4、对违反《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检疫知识。 6、拟订和实施当地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7、开展检疫对象调查,编制当地的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 8、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复检。 9、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繁育生产基地。 10、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它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四)市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农村能源农业环保监测站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宣传贯彻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制定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发展农业环境保护产业,开发绿色食品; 4、宣传普及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知识,组织开展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 5、组织、指导农村生产、生活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依法调查或参与调查处理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6、负责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的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7、行使农产品监督检验职能,负责市农产品的定点、定位检测; 8、监督农产品质量,提供农产品质量信息; 9、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的农产品进行检验; 10、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其他委托检验等项工作。 (五)市农机监理站 1、负责上道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 2、驾驶员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道路行驶牌证。 3、农机事故处理。 二、行政许可、批准、审核、审验、确认、登记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一)、市农业经济管理总站 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关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审计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条例》、《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吉林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村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部法律、法规。 (二)、种子管理站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条件:1、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者的 《种子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文件3、品种审定证明文件4、质量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明5、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证明6、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备的照片及产权证明7、种子检验设施和仪器的照片及产权证明。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种子生产许可审批时限:10天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条件:①经营许 可申请表②注册资金的资信证明③检验人员资格证书④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程序:申请→实地考察→审批→发证 种子经营许可审批时限:30天 (三)、市农药管理站(市植物检疫站) 农药管理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条件: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经营单位。 农药经营审批程序:申请→审核→审批→发证 农药经营审批时限:30天 (四)、市农机监理站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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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范文: 关于缓缴改制企业所欠社保金的请示 下一个范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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