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相互并列的一种职权,应该没有什么交集{6}。
观点五: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决定权是对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的高度概括。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的行使又都必须要以决定的形式出现,离开了决定的形式,各项权力也就失去了依据和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讲,决定贯穿于“四权”之中,在权力机关的运行机制中居于重要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各种权力就因此必须转化成了决定权{7}。
全国人大阚珂同志对人大职权作了比较科学的论述,他认为:
第一,决定权与其他三权的划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如果用人们通常所说的四权来概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那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对有些职权既可以划分在决定权中,也可以划分在四权的其他三权的某一权中;有些职权在抽象地表述时是决定权,在具体行使时或从行使的结果看,可能表现为其他三权的某一权。用四权来划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还会出现交叉的情况。
第二,四权的划分具有非穷尽性。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的概括方法,把各级人大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包括在其中了,但是,它并没有把各级人大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全部职权包括进去。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有权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这些职权都很难恰当地概括在四权的某一权中。四权划分的非穷尽性,就是指“四权”所包括的是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大部分职权,而不是全部职权。搞清楚这一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就不会只注意“四权”,而忽视其他职权,就能够注意全面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8}。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人大“四权”的一般概括,难以解决两个问题:四权概括的范围并不周延,且四权不在一个层面;其次,四权的概括不能反映与适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职权运行现状,因此有必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根据其立法体系进行重新界定。
二、对现有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划分的逻辑关系分析
(一)人大决定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
重大事项决定权与人大的决定权存在着紧密联系,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专属权利,而且首先是一种实体性权力。而决定权既是实体性权力,也是程序性权力,并且首先是代表机关履行职责的程序性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具有决定权的一般属性。
1.人大决定权
决定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所谓人大的决定权就是指人大履行自己的职权所做出的决定与决议,是人大履行职权的方式。有论者指出“所谓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对行为做出明确规定的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具有法律约束力。”{9}显然上述概念所言的决定权应该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而不属于本文所论决定权的范畴。
程湘清先生认为人大决定权的内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定程序,对国家和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或者决议,并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国家权力。他指出人大决定权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创制性。这是因为行使决定权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负责,只对人民负责,直接享有创制权。二是全局性。这是因为决定的内容,是关系国家或地方国家全局的重大事项。三是权威性。这是因为做出的决定,代表了人民和国家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或相对最高的法律效力{10}。程湘清先生所论的决定权应该是专指重大事项决定权,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决定权。
上述情况表明理论界和人大工作者经常是把决定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同使用的。而在人大履行职权的运作实际中,人大的职权一般都要借助行使人大的决定权来体现,而有些事项不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而是人大履行职权的程序性权力,因此有必要把决定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区别开来。
2.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决定权的关系
在理论上首先不能把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同于决定权,否则我们不仅不能准确理解人大职权的关系,也会混淆人大职权的相互关系。决定权的行使贯穿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运行的全过程,决定权就性质而言,既是实体性权力,也是程序性权力。相对权力机关的其他权利,决定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人大决定权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和人大其他职权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是一项程序性权力,是通过议事规则对其他权力的一种确认程序;决定权体现在人大履行职权的各个环节中,不具有独立性。决定权的行使渗透人大行使职权的整个环节。决定权的上述属性并不能说明决定权独立于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之外。决定权依赖于人大其他的四项职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决定权不具有实体性,而只具有程序性。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行使的决定权有各种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重大事项决定权只是其中最典型、最重要的一种形式。人大有权做出决定的事项并不都是重大事项,而人大能够进行讨论、审议的重大事项,不一定适合作出实质性的决议、决定。一些有关程序性、工作性、事务性的事项,如实施和修改法规的决定,批准下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人事任免的决定,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等等,这些决定尽管十分重要,但我们不把它列入“重大事项决定”的范畴{11}。
(1)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专属权力,而且首先是一种实体性权力。
从宪法法律规定的地方人大的各项职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实际使用看,地方人大行使的决定权有各种不同的内容和表现形式,重大事项决定权只是其中最典型、最重要的一种形式。“重大事项”顾名思义,就是事关国家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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