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才能使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得以实现。人大没有监督,而仅行使决定权,就有可能做出错误决定,或做出正确决定也难以贯彻执行。
地方人大也在监督权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上作了一些探索,江苏省盱眙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代表监督重大事项制度。为了加强对县政府重大事项的全方位监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盱眙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县、乡人大代表监督重大事项制度。该制度规定,对在本县内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县人大常委会将成立监督委员会和由重大工程涉及的乡、村人大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自重大工程投标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为止,实行全程监督。
监督法出台后,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的结合行使更为明显。河南信阳就建立了司法机关重大事项和部分案件呈报备案制度。信阳人大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的决议》,结合工作实践,实行重大事项和部分案件呈报备案制度,呈报备案的司法机关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司法机关应当将重大事项和部分案件呈报备案工作统一由本单位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确定分管领导和呈报责任人[6]。
综上分析,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划分仅具有相对意义,在立法实践上,也同样存在立法权、监督权与人事任免权在运用中的相互勾连。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其本身是一种立法权,也同时行使一种立法监督功能;我国地方组织法并没有对乡、民族乡、慎重大事项决定权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重大事项”的表述,但并不意味着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这项职权,也并不意味着该地区没有重大事项,我国地方组织法对该级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的所有职权便采取了概括列举的方式,而不是明显的体现了代表机关的四项职权,只不过乡级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范围相对较小,乡级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乡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就全国重大事项立法实践看,也不是完全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职权完全分开,例如有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把立法规划明确列举为重大事项(例如深圳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
三、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地方性立法类型
(一)从地方立法实践与学理角度分析,关于人大职权的地方性立法应该属于宪法这一部门法,是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履职行为的法,从立法类型来说是立法机关根据上级权力机关授权的一种法的实施活动。
根据法学的调整的方法与社会关系,人大职权的地方立法应该属于宪法这一部门法。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部门法,即宪法部门。宪法部门由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组成,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如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所谓宪法性法律,均属于宪法部门。有学者因此产生质疑:在宪法部门中既有法律效力最高、创制程序最严格的宪法典,又有与其他部门法法律效力相等、创制程序相同的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等所谓宪法性法律,那么宪法部门中的法律规范是不是都属于宪法规范?如果我们说宪法部门中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宪法规范,那在人大组织法等的法律规范又是什么法律规范?因此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显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法学界通常说的“宪法部门”改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认识到了宪法与宪法相关法的区别。该学者进一步指出取消现在的宪法部门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不再把宪法视为部门法,将宪法仅定位于根本法,专指宪法典(含宪法修正案和宪法解释),而将现在的宪法部门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中的所谓宪法性法律(亦即宪法相关法)组成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人大法部门。人大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宪法仅定位于根本法,由此我国的法律体系由宪法这一根本法和人大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司法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组成,各部门法又可分许多子部门法,我国的法律体系呈“金字塔型”,这样就突出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13}。
建立人大法部门的概念,这一说法还为时过早也显牵强。但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把人大研究作为一门研究方向,属于宪法学学科,建立“人大学”是必要的,但若认为有一个独立的人大法部门是不够准确的。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议事程序法等,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国家机构的职权,特别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使用的主要调整方法是授权性的、概括性的,因此,从划分部门法的方法看,涉及人大的主要法律、法规从整体上属于宪法部门法,人大法属于宪法部门法的二级层次,从立法类型来说是立法机关根据上级权力机关授权的一种法的实施活动。人大的职权属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是授权性的,是对宪法的实施。
综上分析,既然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地方性立法是一种授权性立法(具体的授权形式),是对宪法与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的实施性立法,本质上是地方立法机关的一种法的实施活动[7]。
(二)要根据人大职权上位法的法律渊源判断人大行使其职权的重点。
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在中央立法层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监督法、议事程序法等,不存在关于重大事项立法、人事任免的直接上位法,关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立法,只在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相关规定,没有法律这一层级,也不存在明确的授权立法依据[8]。
人大职权是政治性的宪法权力,有关人大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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