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8号)精神,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中治金〔20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公募基金会,以下同)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小金库”问题,深入推进全省反腐倡廉建设,为实现“两强一堡”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任务
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清理,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全面深入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LOcAlhoST以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为根本任务,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巩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取得的成果,防止“小金库”问题出现反弹;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并对自查自纠“零申报”单位,认真组织复查,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工作范围和重点
按照中央的规定和要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垂直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以及不同层次的基层预算单位。社会团体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级社会团体、行业性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是:省级和州(市)国有企业,及其二级以下子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以及各级政府直接管理,或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
四、工作职责
全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省清查“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省清查办负责协调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省民政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省属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并指导各州市、省直部门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专项治理工作。
五、工作步骤
全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等5个阶段。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在5月10日前提出落实意见,制定工作方案。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各级各部门应及时组织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开展全面复查工作。一是确认复查对象。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以及民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责任范围内专项治理工作对象进行摸底排查,确定复查的具体范围和具体单位。二是组织开展复查工作。复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工作,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坚决扫除治理工作死角。凡未按要求达到100%复查面的地区和部门,一律按照工作程序重新组织开展复查工作。三是实行复查公示制和承诺制。复查单位完成复查工作情况及工作结果必须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公开作出本单位未设立“小金库”的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凡未按照要求进行内部公示和作出公开承诺的单位,本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要责令其重新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公示和作出承诺。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文字说明,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并上报本级“小金库”治理工作机构。省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于5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和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报送省清查办;省级各部门、单位、企业集团必须在5月30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社会团体、国有
企业《“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和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6月8日前报省清查办。各州(市)要在5月30日前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报送省清查办;同时将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分别报送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由省民政厅和省国资委
将全省情况汇总后,于6月8日前报省清查办。省清查办统一汇总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的复查统计数据并上报中央治理办。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督导抽查工作由各级专项治理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分别从纪委监察机关,财政、审计、民政、国有资产管理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并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共同组成重点检查组,组长由成员单位领导担任。
1.抽查的重点对象: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供水、供气、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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