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解决残疾人特殊的生活困难和需求,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的办法》,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对象是具有本镇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
第三条 建立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同时制定镇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规定。每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额,原则上根据全镇人口总数并按人均5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筹集的来源为镇财政补贴、市医疗救助基金、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民政救济款、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需经费,一律从镇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帐户中列支。
第二章 生活保障
第五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经村委会审核,报镇政府批准,优先列入五保,实行集中或分散供养。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家庭,由民政部门实施低保,且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增10%。
对依靠父母抚养的重度成年残疾人(父母系多子女的),因父母年老体弱抚养困难可单独列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
残疾人按本办法所得的各项救济金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LOcALhoSt
第七条 年满70周岁以上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每月享受10元的生活补助费(已享受第五条、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残疾人实行每月20元的定期补助(已享受第六条待遇的残疾人除外);
(1)家庭成员中有2名以上残疾人的残疾人;
(2)无父母抚养或子女供养的困难残疾人;
(3)患有重病、大病需长期服药的残疾人;
(4)长期住院的精神病患者以及中度、重度智力残的困难残疾人;
(5)残疾家庭中仍需赡养父母且家庭困难的残疾人(本人无其他兄、弟、姐、妹);
(6)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自理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专门人员护理的困难残疾人。
第九条 对遇特殊情况发生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补助和求助。
第十条 对残疾人免除“一事一议”和“义务工”负担。
第三章 环境改造
第十一条 有残疾人的家庭,减半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除减半收取初装费外并减半收取月度收视费。
第十二条 在实施危草房改造中,除按规定标准补助资金外,镇土管、村建部门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减免*规费的50%;低保残疾人家庭减免*规费的80%。
第十三条 在改水中,对符合第二章第六条、第八条对象的残疾人家庭免收60%初装费。
第十四条 对列入拆迁计划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比正常标准提高10%—15%。
第四章 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残疾人在本镇卫生院就医时,凭《残疾证》免收挂号费,按规定标准减收30%的治疗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半收取住院费、床位费。
第十六条 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康复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残疾人可适当给予临时补助。
第十七条 低保对象家庭残疾人突发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可实施临时困难救助。
第五章 就业扶持
第十八条 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90%以上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就业或稳定从业。
第十九条 企业招工时,应按不低于招工总人数的1.5%的比例招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进厂。
第二十条 采取举办培训班、购买培训成果、师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在培训期间适当给予生活补贴,免收部分或全部培训费。
第二十一条 积极扶持、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谋职业,优先为残疾人办理营业执照,减免征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第六章 教育保障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杂费由学校全额减免。
第二十三条 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和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由学校全免。上述对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含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就学的学费,在上级规定公费生标准基础上减免50%或酌情予以全免。
第二十四条 对进入本科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进入大专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8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500元;对进入中专(不含高中)就读的贫困残疾学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七章 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大病医疗救助的低保对象残疾人以及符合第二章第八条1—6条款的残疾对象,其个人缴纳的部分全部由镇统筹解决。
第二十六条 凡在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和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依法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从事个体劳动的残疾人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也应主动积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第八章 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采取“党员干部包扶”、“部门(单位)扶贫”、“志愿者助残”等措施,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帮助改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生活状况,确保为特困残疾人服务,缓解重残人员和老年人抚养重残子女所带来的家庭困难。
充分利用春节、“全国助残日”等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所有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一)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