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工作消极,完不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七)对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处理不及时;
(八)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事项不主动;
(九)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
第六条 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索贿或受贿;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让下属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到基层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下属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九)执行公务时,接受超标准接待;
(十)借开会之机,用公款旅游;
(十一)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
(十二)无偿占用基层单位或其他单位公物;
(十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四)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
(十五)公款私存;
(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七)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端正作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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