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资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建立一支稳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
(九)特殊需要且单价800元以上被服装具。
第八条学校固定资产根据国家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规定,按其用途分为: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场馆、行政办公用房、仓库、教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车库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各类管道等。
专业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公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后勤仪器设备、网络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LOCalhoST
图书设备:是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音像资料、软件等。
其它固定资产:是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计价
第九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学校负责办理,报区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批准后,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
第五章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置计划首先由学校资产管委会提出,并汇总审定后报技术中心。技术中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置计划,统一购置。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学校按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增加固定资产。
第六章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申报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无偿调出(本系统公办学校)、报废、报损等,学校不得出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处置权归技术中心,对于处置的固定资产物品由技术中心负责回收或授权学校处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申报所需资料(加盖学校公章):
(一)报废:
1、申请报告。
2、固定资产报废单。
3、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4、固定资产清单(包括内容:资产编号、名称、型号、单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
5、报废汽车,必须还有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
(二)无偿调出:
1、调出学校申请报告。
2、调出学校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调入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3、固定资产清单(内容同上)。
(三)报损:
1、申请报告。
2、对报损固定资产的说明、鉴定资料。
3、非正常损失,学校对造成直接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固定资产报损单。
第十八条学校无偿调出、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凭技术中心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单和调拨单,调整有关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九条对授权学校处理的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管委会、财务室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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