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全市
第十二条市教育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市教育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全市教育发展的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四全市教育年度统计信息;
五市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教育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七全市教育招生、考试、收费、资助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八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录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
九市级教育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十全市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市教育局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lOCALHoSt
第十四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外的市教育局其他政府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畴。
第十五条市教育局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市教育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教育信息网;
二教育信息;
三新闻通气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信息拥有科室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录入、初核并提出公开的建议,送政务公开办公室编审后,送主管领导审签;
二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政务信息,由信息拥有科室提出公开建议,报政务公开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科室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报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科室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市教育局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政务公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教育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市教育局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二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申请转有关科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政务公开办公室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科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科室应当作出说明,由政务公开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教育局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市教育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市教育局办理信息公开申请需要收费的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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