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无理访”化解之社会管理创新选择
涉诉信访工作是当前关涉政治大局、和谐稳定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是集中反映法院裁判社会认同的晴雨表。为进一步推动涉诉信访工作,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涉诉信访"五项制度" 在全国各级法院推行,这一举措对促进全国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就金坛市人民法院而言,近年来的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去年11月中央政法委交办的10件信访案件息诉的有7件,息诉率70%,其他方式报结1件、办理终结的2件,总结案率100%;常州市政法委交办24件案件息诉的有14件,息诉率58.33%,办理终结的7件,其他方式报结1件;2011年省法院交办3件进京访案件息诉1件,息诉率33.33%,其他方式报结1件,办理终结的1件;2011年省法院重点交办、转办10件信访案件,息诉5件,息诉率50%,办理终结的3件,其他方式报结2件;2011年"信访积案化解攻坚年"交办2件信访案件,办理终结2件;2012中央政法委交办3件4人信访案件,息诉1件,息诉率33.33%,办理终结2件;2012年年省法院"巩固提高年"交办51件信访案件,息诉息访51件,息诉息访率100%。
但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一类特殊涉诉信访案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化解,在这类信访案中,当事人缠诉缠访虽不合法、不合理但是却值得同情,矛盾在社会转型期凸显,有些是历史问题,有些是关系到基本生存权的困难,往往容易造成重复访、越级访,处理难度较大,如何处理好这类涉诉信访成为了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Www.ybASk.cOm本文对这类"无理访"进行了分析,以基层法院的司法范畴为视角,探讨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基层法院如何通过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化解这类"无理访",以期抛砖引玉,为推动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和基层法院的社会管理创新供有益的参考,全文共8500 字。
一、旧问题:对涉诉信访中"无理访"的剖析
(一)类别:涉诉信访"有理"与"无理"之界定
涉诉信访意指"对于那些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纠纷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执行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是生效裁判,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是提出其他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关的事项依法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信访内容是否由法院处理瑕疵所致,本文又将涉诉信访分为两大类--"有理访"与"无理访"。
1.有理访
案件处理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未能得到公正待遇而引起的信访案件,本文将其归类为"有理访"。这类涉诉信访的当事人因 其所涉案件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司法腐败、审判质量欠佳、执法不力、审判效率低下等现象,导致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受损,其所进行的信访属于在寻求正当司法救助未果下的无奈选择。这些信访案件产生的责任主体在法院自身,消解这部分信访案件,唯有从自身查找原因,采取严格执法、责任追究、提高法官素质等措施来推进司法文明程度的提升,在此本文不予赘述。
2.无理访
"无理访"与"有理访"相对,本文意指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并不存在瑕疵,当事人为获取其不被现行法律所支持的诉求利益而进行信访。"无理访"也分为两种情形,其中一类笔者称之为纯粹的"无理访",系因当事人思想偏激,法制观念淡漠,受封建直诉制等因素影响,抓住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的无理信访,对于这类上访应坚决予以打击。另一类"无理访"则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这类信访案件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当事人的信访不合法、不合理但合情,甚至能得到社会普遍价值观的认同,其权利却无法通过现行的合法途径予以救济,下文中所述"无理访"系指这类信访案件。
(二)成因:转型期与制度缺陷的共同作用
"无理访"的成因复杂,它根植于当前社会转型期利益纠纷"井喷"的肥沃土壤,深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和清官情结的影响,并与法制体系、社会保障机制、涉诉信访机制的不健全相关。笔者粗浅地将其产生原因分为以下几类:
1.程序问题所致
法院审理案件注重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如举证不力、超过诉讼时效、该鉴定没鉴定等种种程序瑕疵都可能导致败诉,虽然法院通过审判、执行程序已给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程序救济,但当事人却无法获得期待利益。与追求程序正义和法律真实的审判不同,信访追求实体正义和客观真实,于是信访便成为了一部分人实现利益的途径。
2.实体问题所致
当范文大全整理*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阶段,经济社会体制和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拉大了人们期望与现实之间、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促使社会矛盾大量涌现。但许多矛盾是司法难以解决的,由于立法不明或者滞后,有些问题的处理不便纳入法院处理的范畴,例如涉诉信访中较为多见的土地征用、拆迁补助经济纠纷、历史遗留的企业改制系列问题,当这类纠纷被司法救济拒之门外后,信访就成了维权的蹊径。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特别是在民事诉讼案件利益非此即彼的情形下,当事人对实体裁判容易不满而频频上访。
3.执行问题所致
由执行难导致的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在执行申请人生活极度贫困的情形下,矛盾尤显突出:原告赢了官司,急需赔偿金来维系生活、治疗伤病,但是被告却没有履行能力,甚至下落不明,这在与当事人生活密切相关的人身损害、交通肇事、追索赡养费、抚育费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中尤其突出,但司法谦抑特质,决定了它功能有限、作用有限,对于执行问题无法也不应当独自承担解决的义务。但是,执行往往涉及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在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形下,信访却可能得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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