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领导小组,按照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及岗位数额将拟聘任事业单位的职位和任职条件予以公布。
2、公开报名。按照事业单位各职位上岗条件,符合条件人员自愿报名。
3、资格审查。依据竞争上岗条件,领导小组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并经县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参加竞聘人选,予以公示。对有疑义的人选,应重新审查,澄清问题,确定是否具有竞聘资格,并向群众说明。
4、文化业务考试(30分)。参加竞聘人员必须参加考试,不参加考试人员视为自动放弃竞聘资格。由市统一拟定考试试题,本镇组织考试,县里统一判卷。(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仍有竞聘资格,但考试成绩为0分)考试时间为:2005年3月22日上午9:30到11:00。
5、民主测评(30分)。民主测评人员由本镇机关干部和参加竞聘的事业单位人员组成。组织竞聘者作竞聘发言,介绍自已竞聘该职位的主要优势,对竞聘岗位的认识和做好竞聘职位工作的设想。竞聘述职后即对竞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同一职位两人以上参加竞聘的,拟聘人选应获相对多数信任票;同一职位只有一人竞聘的,必须获得60%以上信任票。参加测评人员须与参加竞聘大会人员一致。
6、组织考核(40分)。组织考核人员组成由本镇党委成员、政府班子成员、人大主席组成,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计算得分。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察思想政治素质,竞聘职位所需具备的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情况。
7、加分条件:3年内(2002年—2004年),获得国家级奖励加10分;获得省级或相当省级奖励加7分;获得市级或相当市级加5分;获得县级或相当县级加3分;获得镇级或相当镇级加1分,以证书文件为依据。受不同层次表彰奖励的按表彰奖励的最高层次加分,不重复加分。
8、竞聘顺序。首先竞聘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畜牧兽医站人员,然后竞聘新设置的自收自支农业经营服务站人员。无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还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竞聘落聘者按照竞聘获得的分数,从高到低依次聘任新设置的农业经营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定岗工作中的领导与一般工作人员的竞聘顺序为先竞聘一般工作人员,再经党委考核,最后任命各岗位领导。
9、组织决定。根据竞聘述职、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等情况,由乡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全部聘任人选,并予以公示。如无问题与受聘者签定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为3年,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
10、定岗时间的确定: 2005年3月31日前基本结束。
四、人员分流
(一)人员分流主要途径
1、符合条件人员可以提前退休。申请提前退休,其距法定退休的年限,视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准,计发退休金基数;对于原享受农村一线工作人员浮动工资待遇的,凡已享受3年以上的,到法定退休年龄满8年的,视为已享受8年浮动工资,按政策办理浮动工资改为固定工资手续,并纳入计发退休金基数。45周岁以上女以工代技人员(工作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2、鼓励有能力和专业特长的人员领办和创办各类涉农方面的专业化中介组织,开展有偿的经营服务活动。
3、鼓励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经济实体,领办和创办农业、农机、林业、水产、畜牧业等经营性的场、站及推广示范基地。
4、鼓励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
(二)分流人员有关政策
1、提前退休:到2004年12月31日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镇政府为其逐年或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支付的退休金,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金按原经费渠道发放。
2、辞去公职: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自愿辞去公职的事业单位人员,本镇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一次性发给辞职金,其标准是:到2004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1至5年的发给相当于本人1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工作年限5年以上,从第6年起,每增加1年,加发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辞职金,最多不超过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辞职金。基本工资是指国家工资政策规定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津贴两项之和。
3、待岗过渡:既未申请提前退休,又没有提出辞职的人员,实行三年待岗过渡期。过渡期内,本镇要为其逐月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为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费的2倍。过渡期结束后,单位与其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同时一次发给经济补偿金,其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年本地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总额。
4、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到县城镇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接转。
解除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如原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或虽未足额缴费,若能全额补缴欠费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未聘或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从事经营性活动享受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有关减免税金和行政性收费等优惠扶持政策,有关政策按《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下岗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文件)精神办理;对从事开发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发展养殖业、种植业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领办、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享受国家和省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6、落聘后的选聘合同制干部,由本镇与其办理解聘手续,按辽人发[2000]18号文件规定,落实待遇。
五、组织实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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