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尽管在理论上人们对国家权力机关能否介入具体案件存在着争论,甚至持否定态度。但我国检察工作实践证明,国家权力机关要监督好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如果仅仅停留在形式上的"工作"监督阶段,不深入到某些具体案件中,就根本谈不上对检察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为了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应赋予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案件具有准司法权。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工作行使准司法权,主要是对检察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按照我国目前刑事案件管辖规定,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大多数还是由检察机关来办理,这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偏私"行为的发生。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由检察机关以外的机构或者国家权力机关组织特别检察厅,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调查和处理检察人员在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及检察机关作为侵权人的国家赔偿案件,这对强化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执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
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有司法解释权,但两者就同一问题所作的解释往往出现冲突,而且互不承认,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我们认为,为了克服司法解释中的上述弊端,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中,如果司法解释的适用可能会违反我国法制的一般原则时,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可以组成特别法庭,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理,并在纠正有关司法解释的同时,对有关问题作出一般性的立法解释。
2 、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扩大监督范围,以社会监督来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无疑对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要真正落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需要不断完善。如人民监督员的选拔、聘任和独立评议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研究。要把人民监督员制度变成真正的外部监督,我们认为可以由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人民监督的法律制度,由各级地方权力机关选任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作为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的一种法律制度。监督的范围应该扩大到群众反映的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严重违法现象。
(三)完善法律制度,保证监督效果
针对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监督的不足,可以扩大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权限,即可以审阅公安机关内部卷宗,派员进驻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的发案、受案登记及变更强制措施和刑事拘留后不提请批捕,做"另案处理"等情况,有效进行监督工作。同时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授予一定的强制手段,如公安机关故意拖延、拒绝立案或置之不理的,应该规定相应的处罚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使监督具有可操作性和强制性,这样才能收到监督的效果。
对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上的不合理问题,可以由上级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部门监督下级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自侦案件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同时完善上级对下级受案情况的监督制度,从而使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得以加强。
对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方面应尽快完善立法,弥补对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漏洞。对检察机关所享有的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限予以具体规定,明确权限范围,将监督真正落实到整个诉讼活动的各环节,确保法律正确实施。还应赋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代表在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起诉权,从而更好地保护国家公利益。
(四)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法律监督质量和效率
1、改革检察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提高检察官素质。
(1)严把入口关。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学历达标、德才兼备的法律专业人员中选任检察官。逐步取消从学校直接招录大学毕业生到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工作的做法。地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必须是既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人才,应当从下级检察机关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检察官或者社会上的法学专家中选拔。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检察官,要将其调离检察系统。
(2)建立完善的评价和考核制度。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司法工作者,要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其自身素质极其重要。对检察官的评价、考核,除了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外,重点要评价、考核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即办案技能、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创造能力和调研能力等方面情况。
(3)建立检察人员分流制度。检察官的工作性质不同于行政人员,必须具有精通的法律专业知识,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并精通法律。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不属于检察官的范畴,可根据工作性质进行分类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聘任。
2、认真准确执行程序法,健全执行程序法的监督机制。
程序公正是公正执法的前提,也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有力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在工作中认真准确地执行诉讼程序,做公正执法的典范。要针对检察工作实践中轻程序的错误做法,采取措施,保证程序法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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