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和纠正各种违反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对违反程序法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上级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错误做法。只有检察院自身加强对程序法的重视,模范遵守程序,才能有效地保证诉讼法得到全面的贯彻。
3、改革检察委员会,发挥其在讨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方面的作用。
(1)严格委员资格。检察委员会应当是专业化、精英型的检察官,不应将委员资格视为政治待遇。委员的选任标准要高,可以实行缺额选任制,检委会委员的竞选者必须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优良的品行、较高的公信度、较强的办案能力和表达能力,并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调研文章。同时,还应建立对检委会委员的考核机制,重点考核每个委员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的准确率,对不合格者应及时报请权力机关予以免职。
(2)强化检察委员会职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检委会的职能应从目前的个案讨论变成总结工作经验与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检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检委会讨论的重大案件一般应是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案件等。疑难案件应该是新类型案件、法律无明确具体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等。检委会讨论案件时一般只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只对其中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4、要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健全、落实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依法明确主诉、主办检察官承办案件的程序和职权。改变目前"检察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办案行政管理模式,使检察官从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案件承办人员成为有职有权的检察权行使主体,充分调动检察官在办案中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5、建立检察官生活保障制度。
要使检察机关能真正地发挥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还必须较大幅度提高各级检察机关的经费和检察官的待遇,使检察机关不要用其他违反规定的手段弥补经费缺口和加强硬件建设;使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能够得到保障,不容易被外界的物质所诱惑,增强职业的自豪感、荣誉感和敬业精神。检察官地位和待遇的提高也是抵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作者单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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