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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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 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发达和完善,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lOCaLHoST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两部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1997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二部选举法。该法对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的增强,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特别是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三次重大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更为坚实的步伐,为我国的民主选举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年我国对《选举法》又进行了第四次修改,引人注目。 二,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利弊分析 邓小平曾清醒地指出:我们“原来的政治体制都是从苏联模式来的。看来这个模式在苏联也不是很成功的。”在实行了半个世纪后的今天,十分有必要认真反思人大制度的利弊得失,并进行相应的重大改革,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人大制度的改革应借鉴议会制的经验,朝着更加科学、民主、有效的方向迈进。 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代表作用发挥有限,没有有效地发挥职责。目前,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是兼职,精力有限,参加代表活动较少,活动质量不高。据报道,2000年,烟台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做审议发言并提出实质性建议的只占45.3%,人均提议案建议不足0.15件;其中,40.3%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4%的代表不愿得罪人,4%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选举法》中加大了对破坏选举活动的制裁,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犯有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但对当选后无所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选举偏重的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呢?目前的选举制度给人的感觉是要求代表们“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2、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选举法》中对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缺乏具体要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造成了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在肯定大部分代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部分的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理论水平也不高。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对提高立法素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而言无疑是空中楼阁。更有甚者,一些人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或是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此掩盖下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极大损害了人大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缺少竞选环节。长期以来,信息不畅通、缺乏透明度,对于代表候选人“只知其名,不见其人”是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内容,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法律采用的是“可以”。因此这一环节并不具有强制力。另外,被动地回答选民的问题而不是主动地展示自我、推销自我,其效果如何,两者相比,不言而喻。人大代表是人大工作的主体和依托,其素质如何、作用发挥得怎样,直接关系到人大工作的水平。从人大工作的实际看,代表素质不高一直是困扰人大工作“难以到位”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治本之策还得从制度层面入手,在加强对代表履职监督的同时,从源头上建立起代表竞选机制,通过竞争来吸纳优秀人才,提高代表的整体素质。 4、直接选举范围过小。《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层次较多。由于间接选举并非选民亲自表达意愿,存在着不客观全面反映民意的情况;多层次间接选举削弱了选民与代表的联系,淡化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模糊了选民与代表间的责任关系。 5、代表的活动缺乏有效保障。代表深入社区、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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