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_
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1、 本合约所指租赁的房屋是座落在 单位,上述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是出租方。租用的面积(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以合法的产权证实文件为准)。
2、 租赁该房屋的用途为 。
3、 该房屋的室内装修标准及主要设备设施为: 。
第二条 租期及租金
1、 经租赁双方协议,出租方同意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赁期为 1年 ,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如到期未能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约,承租方应将租用的房屋完好无条件地交回出租方。
2、 双方共同约定租赁期内租金为每月 币 元正(¥ ),于承租方在签订本合约时,须交房租保证金为 币 元正(¥ ),以及半年租金为 币 元正(¥ ),合计 币 元正(¥ ),在租赁期内保证金不能作租金及治理费抵偿。合同期满后,承租方在履行租赁合同所有义务及缴清因使用该物业而产生的费用后,出租方 3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出租方每月收到租金应开出有效发票。
3、 租金和治理费支付方式: □支票 □现金。支付地点: 。
4、 租金和治理费支付期限:承租方应在每月从起租日开始计算的 天内向出租方全额付清当月的租金;治理费的支付标准及时间则按物业治理公司的规定执行。locaLHosT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装修及维护
1、 自出租方交付该房屋之日起,承租方如因需要,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下,可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承租方的装修方案必须在开始装修前送出租方审批并备案。出租方须在 7 个工作日内对承租方的装修方案予以批复。而后由承租方将该装修方案报物业公司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承租方才能开始施工。
2、 双方对该房屋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分别为:在租赁期间,房屋的一般性修缮,及房屋整体结构及房屋内部管道质量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四条 出租方责任
1、 对承租方提交的房屋装修方案予以批复。
2、 租赁期间,出租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将租赁房屋之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承租方无权干涉,但出租方应提前不少于六十天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假如租赁房屋的产权转让给第三方,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约的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的权利,承担原出租方的义务,本合约对承租方依然有效。
3、 出租方应保证房屋权属清楚,主体结构完整,出租房屋己取得共有人同意,该房屋没有权属纠纷,所提供附属设备与《附件 / 》所列项目相符: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租方均在交付房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租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4、 按时向承租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之房屋。每迟交一日,需向承租方支付租金总额 / %的违约金。
5、 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承租方有权拒付。
6、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出租方依法交纳。假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出租方负担。
7、 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出租方负责(承租方使用不当除外)。
第五条 承租方责任
1、 承租方不得以上述房屋的使用权作为本身之经营提供任何担保。
2、 租用期间的公共和私用水费、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煤气费、大厦治理费用,按供给单位之收费单,由承租方支付,承租方必须服从物业公司的治安治理和业主住户公约。
3、 承租方在迁出上述房屋时,必须把在租期内自置之全部家私搬走。
4、 承租方若要改变房屋间隔,须取得物业治理处批准及经出租方同意,并在迁出时按出租方要求把房屋恢复原样。在迁出时,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进行入墙的装修不予拆除,以维持该房屋原有整洁,但出租方应给予承租方适当补偿。如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拆除。
5、 承租方应在每月从起租日开始计算的 10 天内向出租方全额付清当月的租金。假如承租方在本合约所规定的交纳租金的期限内未交付或未交清租金,除继续有义务交纳该租金外,还应向出租方交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是每月租金数额的万分之 / 。承租方有义务立即向出租方缴交应付清的一切款项。
6、 承租方收到出租方交来该物业之所有房门、信箱锁匙共 / 条,承租方退出时必须全部交回出租方,如有损失必须照样配妥。
7、承租方租用的房屋不能以任何形式转租他人使用。承租方应确保租用之房屋不受损坏,如房屋在使用期间,因为承租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出租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六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1、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出租方有权终止本合约,收回所出租之房屋:
(1)承租方利用租用的房屋进行抵触社会法律之非法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2)承租方拖欠租金超过 15 天,经出租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交纳的;
(3)承租方单方终止本合约。
2、如出租方有下列情况发生,承租方有权终止本合约。
(1) 擅自变更租金的。
(2) 房屋权属出现纠纷的。
(3) 房屋主体结构损坏,不能再用于经营或居住的。
(4) 迟交房屋超过 2 天的。
第七条 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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