殊预防是针对犯罪个体实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他再次犯罪,它最初是通过对犯罪人肉体残害等野蛮的惩罚与威慑来实现的,但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教育矫正为基础的近代个别预防产生,其所持观点是犯罪既非犯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也不是天生固有而是不良社会环境的产物,国家不应惩罚作为社会环境牺牲品的犯罪人,而应用刑罚来教育矫正和改造他们,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使其尽快回归社会。
双面预防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正如贝卡利亚曾指出:“刑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人受到折磨和痛苦,也不是要使已实施的犯罪成为不存在的,......刑罚的目的,只是阻止有罪的人再使社会遭受到危害并制止其他人实施同样行为”。 在此,贝卡利亚就阐述了刑罚目的的两重性——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借助严刑峻法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知晓犯罪后所带来的痛苦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
的快乐,从而抑制自己求乐避苦的本能冲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这种理论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使得酷刑滥用不可避免,“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 。在一般预防理论下,只有对社会上一般人已经发生威吓、警戒效果时,或受刑人刑期届满时,才能准予假释,绝不允许中途假释出狱。
特别预防已逐步摒弃消灭犯罪人人身理念,而以教育刑和改善刑为主流。如代表人物菲利主张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措施,以此来达到更好的特殊预防目的,对生来犯罪人和不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适用隔离处分,对可能改造的习惯犯罪人和偶然犯罪人适用治疗、矫正处分,对激情犯给予损害赔偿处分,对行刑终了仍有危险性的人和虽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预先采取防卫措施;李斯特主张对机会犯以惩戒手段为主,对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应当进行矫正、治疗和感化,对不可能改善的情况犯则进行长期或终身隔离,来达到防卫社会,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此,国家应做到: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回归社会;对虽未犯罪,但显然有犯罪倾向者以及服刑终了但尚有危险者予以保安处分。行刑中则要始终围绕犯人的再社会化这一最终目的,而犯人再社会化的标志就是人身危险性的消失。对于人身危险性消失,确有悔改的犯人,行刑目的已达到,理应假释出狱。可以看出,在此理论下,犯罪人的自我调节功能得以激活,其自身在社会生活和精神世界中的偏离和错误得以纠正,只要犯人改过向善,悔改有据,并能适应社会生活而无再犯可能时,即可考虑假释,而不问对社会一般公民是否已收威吓、警戒之效果。
双面预防既要考虑对社会公众是否起到威摄效果,又要考虑犯罪人是否有悔改表现,人身危险性是否已消失,只有两者俱备,才可考虑假释。
(3)刑罚综合一体化理论
在刑罚目的的报应刑与预防刑世代对立争议的同时,为了寻找妥善解决累犯问题的相应对策,第三种学说刑罚目的一体论产生了。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基,因此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满足恶有恶报的正义要求;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且是防止犯罪所必须、有效的,在报应刑范围内,实现防止社会上其他人犯罪的一般预防与防止犯罪人再犯的特殊预防目的。“因为有了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一体论刑罚目的理论的经典表述 。德国刑法学家冯•巴尔指出:虽然一些值得赞扬的刑罚目的通过给犯罪人更好的处遇可以获得,但不能忽视,不论怎么好的处遇,人们宁愿不受刑罚处罚;不能设想刑罚制度具有教育制度的特征;太多的注意力被投向了刑罚的改造目的;......犯罪人必须受到报复,按照这一思想,刑罚才具有改造意义,事实上,理想的刑罚将会改造犯罪人。但是,不管怎么说,刑罚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改造犯罪人。 显然,冯•巴尔表达了一种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思想。假释制度于此可略见一斑,表现在假释核准的形式条件上,仍须入监服刑一段时间才可报请假释,此系与报应理论相折衷;又如对重罪不得判处缓刑甚至不得假释之规定,又兼顾了一般预防理论。
(4)行刑经济原则
行刑经济性原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反映。经济性要求刑罚执行成本最小化,而效益最大化。所以在执行刑罚时,只要投入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就不应浪费资源。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经国家进行大量的投入。从目前的教育改造来看,对罪犯的改造投入主要有狱政设施投入、人民警察经费投入、罪犯生活费投入、罪犯改造经费投入、罪犯劳动必须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投入和其他专项投入等,这些都是需要花费大量经费的。据调查,在我国一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刑期执行完毕,国家要在其身上投入至少五万元的经费。 我们没必要对可以不执行刑罚或者已经改造好了的犯罪人继续进行无意义的消耗性刑罚,这种无意义的消耗性刑罚,除了导致人力和物力无谓消耗外,还导致刑罚本身的疲软与无能,从而损害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并使刑罚目的亦不可得。 因此,对于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已消失人身危险性的犯人,若不予以假释,必然导致刑罚过剩。同时,司法资源作为一种资源,也应围绕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进行合理配置,讲究节约和优化。对已改造好的罪犯予以假释,不仅可节约司法资源,而且也可把改造好的人力资源解放出来,让他们为社会创造价值。假释作为一种极为经济的行刑方式,不仅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而且因其优点在实践中已盛行于世界各国。
(5)行刑社会化原则
行刑社会化使社会公众对假释制度产生了认同感。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在刑罚执行中注重社会因素的作用,通过各种努力争取社会力量介入对犯罪人的矫正,加强犯罪人与社会的联系,以达到使犯罪人改过迁善,易于复归社会,不再重新犯罪的目的的一种矫正方式。它包括社会关心、社会援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