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撤销效力,撤销假释条件可分为“绝对撤销条件”与“相对撤销条件”。所谓“绝对撤销条件”,是指假释者只要符合该条件,其先前获得的假释准许处分必须绝对被撤销,撤销机关并无裁量空间;而相对撤销条件,指假释者符合该条件时,撤销机关就是否撤销假释仍得依据职权予以裁量。绝对撤销条件通常系指立法者对假释者预告绝对不能容忍的严重行为;而相对撤销条件则允许假释决定机关审查斟酌是否仍使假释者继续留在一般社会中接受处遇,这主要适用于较轻微之违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2款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3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可见我国大陆完全采取绝对撤销条件。各国立法例中除此外,其他大部分国家有仅采取相对撤销条件者,如美国、德国、法国、瑞士与日本;也有综合采取两者,如奥地利、韩国及意大利。至于我国台湾地区假释撤销亦是“绝对”与“相对”撤销条件兼采,撤销事项也与各国立法例相近,均以假释者于假释期间内“再犯罪”或“违反应遵守事项”为撤销假释条件。27
三、假释制度的现代发展趋势
假释制度之所以一出现就受到重视,并为西方各国立法上所采用,究其原因,最主要的是它与当时刑法理论上的争论和发展变化密不可分。二十世纪前,刑事古典学派(即旧派)的理论,在西方各国的立法和司法领域里占据统治地位。该学派认为,一切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该按法律的规定受到惩罚,刑期的标尺只能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刑罚与罪行两者应相适应。法律上无明文规定的不能论罪科罚,而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就不准许有减轻或者在论罪科刑后全部刑期未执行完毕,就将罪犯予以半途赦免。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即新派),这个学派对旧派的理论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不应该是对罪犯的恶行的报应,而应该是防卫社会、预防犯罪、教育犯罪者;刑罚的对象,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而应该是犯罪人。应以犯罪人恶性之大小作为定罪科刑的标准。此外,新派还提出了“不定期刑”的理论,他们认为对一般的罪犯应该处以一定幅度内的不定期刑,什么时候罪犯改造好了,什么时候就可以将其释放。这一学说的提出,很快就被西方各国统治者接受,并反映在各国刑事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假释制度就是在这种条件下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这种发展主要呈现为如下几方面的趋势:
(一)假释由国家恩典演变成受刑人自己的权利
传统刑罚关系意味着国家对罪犯的绝对权力,罪犯仅仅是蜷缩在国家极端权力之下法律执行的客体,必须无条件、全面接受和服从行刑机关指令。监狱行刑的指导思想就是迫使罪犯服从指令。现代法制社会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关系由绝对的“命令——服从”发展成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28国家有对罪犯施用刑罚的权力,也有对他们施以扶助和救助的义务;罪犯有依法接受国家刑事惩罚的义务,也有请求扶助、挽救的权利。这种现代刑罚关系理念为“假释权利说”的产生提供了充足的精神营养,使之在世界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占据了主导地位。也就是说,从教育改造罪犯的角度出发,必须有一定的措施刺激犯罪人积极改造,而假释制度则赋予罪犯通过积极改造而努力缩短自己的刑期的权利。正如台湾学者张甘妹所指出的:“从前的假释具有恩典的性质,即对于一定期间能保持优良成绩者予以假释的恩惠。但在今日,假释已被视为受刑人之权利,在行刑上欲求受刑人真正的改善,须促使受刑人主动以自力改善,假释制度赋予受刑人得以自己之努力缩短自己刑期的权利。”29
(二)假释由例外转化为原则和制度化的处遇措施
西方国家的
假释制度,以前是对极少数表现优良者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优待,现时假释的适用已转化为带有原则化的倾向。依据这种原则和制度,假释不再是有权者随心所欲的赏赐,而是罪犯经过自己一定时期努力之后的奋斗成果。监狱的行刑过程不再仅仅意味着惩罚和关押,而成为对罪犯的矫正和改造过程。罪犯不再是毫无希望地打发着寂寞无聊的服刑时间,而是尽最大努力使自己的行为向好的方向发展,以期尽早获得假释资格。
(三)逐渐放宽适用条件,假释适用率日见提高
当今西方国家刑法中所规定的适用假释的范围相当广泛,有些国家还制定了无条件假释制度,即刑期执行到一定程度,就必须一律假释。例如1943年瑞典刑法典规定,刑期已过2/3时可以假释,刑期已过5/6时应无条件地假释。
由于立法上出现了上列扩大假释适用范围的趋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假释的适用率也相应地逐渐提高。如:美国1970年有18个州的假释率在75%以上,其中,新罕布什州的假释率高达100%,华盛顿州也达99.5%,科罗拉多州也达90%。日本的假释出狱者也远远超过刑满出狱者,在1970年至1977年间,日本的假释率最高达61.8%,最低也是53%。30
(四)假释在适用中形成了两种模式
从立法情况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假释制度,目前刑法理论将假释分为裁量假释和法定假释。裁量式是个别主义的假释,在原判刑行刑过程中,经过一定期间,根据犯罪原因、性质、犯罪前的社会情况,行刑中的悔罪程度等对受刑者进行考察后确定可否对该受刑者适用假释的宽大处理。其又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裁量假释,即法律连最低服刑期也不规定,完全由有权机关决定;第二种是相对裁量假释,法律规定最低服刑期及限制条件,有权机关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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