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我国逐渐步人老龄化社会,仅高龄人口我国就达到了 1200万人,占整个以60岁为限划分的老年人口的10%。但从绝对数和所占比例而言,“庞大”的老年人口仍然属于少数群体,这种少数群体的地位产生出—系列的社会新课题,如其他社会中的少数群体一样,他们受到这样那样的歧视,对老年人精神诉求的漠视就是—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一般认为,老年人基本需求包括这样四个方面:“(1)经济上的稳定。主要是指寻求生活物质方面的充足和稳定……(2)身体的健康。这一需求与经济稳定的需求密切相关,是维持生命的最基本生活需求;(3)精神上稳定的需求。这主要是指在与自己亲近的人际关系中,希望通过相互感情的表露得到承认和被接受以及受到尊敬的需求;(4)实现自我价值的需求。”其中的3、4两项即属于老年人的精神慰藉需求的范畴,在现今社会中已成为越来越令人关注的问题。
就此问题老年人反映强烈有非常复杂的原因,除了家庭结构的变化以及老年人的生理及心理原因之外,恐怕与法律对该问题的解决采被动反映的态度不无关系。因此从法律理论的自身逻辑出发,研究对此问题的基本对策是很有必要的。
一、老年人的法律人格
少数群体被边缘化,从法律上讲不仅仅是某个具体的权利或义务的得失,更是一种人格地位的缺失,老年人的精神诉求问题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人格地位缺位的表现,因此有必要对法律人格理论进行一番梳理。
(一)法律人格的重整
法律上人格自近代以降,一直发展和保持着单一和抽象的形态,从古罗马时期的“善良家父”形象,到英美法中的“合理人”(a reasonable man)。lOcAlhost在“人格”、“权利行为能力”的制度构造中,“人”是抽象的、无声的、作为“类”的人。他是海德格尔所说的“常人”,匈牙利数学家、统计学家凯特莱所谓的“平均人”,他的个性被夷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人都被“人格”占有,都戴着这张面具(persona,这一词还有“位格”的神学意义),这种单一化的主体人格模式是在康德对“意志的自我主宰的精神和意志为自己立法”的观念的强调中逐渐树立起来的,并被资产阶级的实践逐渐放大和扩张。该观念奉行完全的意思自治,强调自己判断、自己决定和自己责任,强调不受干涉的自由意志。这种“武断”但不失专一进取精神的抽象拟制在经济上开辟了自由主义的高歌猛进,但也抛洒了—路的“被淘汰者”:儿童、妇女、同性恋者、罪犯还有老弱病残,“他们不再被法律视为是古典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人,而是理智不十分成熟的人”或是理智业已丧失的人。
抽象而单一的法律人格体系成为了经济力量开拓其道路的有利武器,简约化的单一人格显得极有效率,但也显示出很大的非道德性。因为它强调划一的权利能力,强调一样的行为能力享有资格,强调经济理性的“合理人”理念,主张每一个人都应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和为自己牟取最大化经济利益的动机,那么具有这种形象的人在人们脑海中自然是一个既成熟稳重又心机如电,既温文尔雅又锱铢必较,既公允持重又惟利是图的中年绅士的形象(如果女权主义者提高分贝,也许可以加上穿着得体工作装的上层资产阶级女性形象)。如此,则“衰弱”的老年人就天然的失去或部分的失去了所谓主体人格的预设地位,继之,陈腐的观念成为围绕在他们周围基本的确信:生理上步履蹒跚,反映上迟缓费劲,言语上絮絮叨叨,认识上顽固不化,要不干脆就老年痴呆。也许法律没有禁止他们固有的人格,但是普通的心理确信和情绪,已经实际上步入老年的人们进入了人格减等的行列:在既有的单一和抽象的人格上,他们是有“瑕疵”的,而这种瑕疵,除了伦理可以填补之外,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因为在经济力量的开辟道路和前行的过程中,他们是必须被付出的代价,是不能完全参与到价值创造中的有缺陷的人。并且对此进行道德主义的苛责是没有任何用处的,这一点就可以从社会上整齐划一的退休和离休制度的坚决执行中体现无疑。
可是,作为一种专一意志的法人格本身,其存在就意味着矛盾和冲突。凡有所专一者,就必须有所抛弃。纯化的经济人主体意志的确立,抛开了具体的、具有个体意义的各种诉求,精神性诉求就是其中最大的部分。就此最普遍的陈词滥调是所谓精神利益度量的不可计量性、无法确定性。这种计量或是计算上的可能性判断标准体现出鲜明的物质主义导向,凡属法上利益的东西是必须可被计量的,否则,就应当抛弃。这种做法的“优良”之处在于,在利益的实现中抛开精神上羁绊,可以避免进行繁琐的主体考量,简化交易的费用,从而更有利于经济理性自身的逻辑实现。
但是,如果法要成为增进人类福祉的工具,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所谓物质性利益的单向度的追求上,法律人格的丰满,既要体现在专一的经济理性中,也要体现在特定的人格精神诉求中。法人格的面相,应当有多层次的内容,法上的人格应当有一个“抽象”人到“具体”人的复归。
(二)老年人法上人格的复归
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是人类的两大基本需求,抛开所谓“经济最大化的追求者”单一预设,对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人而言,两者都是同样重要的。一个人体面的活在这个世界上,仅仅是物质性的满足是不够的,被社会、生活所体认、包容和作为一份子被接受是社会性存在的主体所不可或缺的条件。而且,我们要看到人对于物质利益的无限追求过程实质上是一个精神追求的同质过程,唯其劳动并占有,乃同时为一个基本精神意义的创造和确信。但是这两种生产过程,在人的自然生命周期中并非同样重要:童年及少年时期,基本上是一个单纯的消费者角色:不仅是物资性的消费者,也是精神上的单纯消费者,此时的欢愉是一种附带对一切的好奇、无知的天真、纯粹的感性和少部分的理性萌动的混合的感性生活;进入青壮年时期,物质追求成为基本的生活构成,单纯的精神生活被物质性的追求所同化和吸收,甚至物质追求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带有精神意义同时追求过程,但这种精神生活具有太大的功利性,失业后无所事事的痛苦和生活没有意义的情绪,是人们被剥夺物质追求机会后精神追求狭小和功利的最好反证;进入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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