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所有的企业大多受到了以下环境变化的影响:第一,国际化。企业现在面临的是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第二,合规化。现在企业的经营特别是骨干企业、大型企业的经营对于合规化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第三,市场化。国内的行业垄断程度不断降低,市场竞争更加激烈。第四,网络化。第五,标准化。第六,专业化。第七,知识化。产品的知识含量、企业
二、从军民结合的视角考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发展历程和经验教训
从军民结合的角度,可以将新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历程按三个时期来划分:国防建设为重点的时期(1949—1977年),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起步、积极推进“军转民”时期(1978—1991年),以及全面推进军民融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时期(1992年以来)。上述各个时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特征,以及国防创新系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作用不尽相同。
国防建设为重点的时期(1949—1977年),即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一段历史时期,可以称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军民分离的高度集中管理时期”。这一时期我国政府和理论界都没有“国家创新体系”的提法,但是,为了历史地考察问题,我们姑且将这一时期理解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初建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突出特征是:以国防建设为重点,国家创新体系在极其薄弱的基础上发展到一定规模,在实现国家目标方面取得非凡的绩效;政府实施高度的计划调节和集中管理;创新体系的部分要素缺位,真正意义上的中介组织基本上不存在;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处于被动和相对封闭的状态,而且价值取向单一,行为规律单纯;国防创新系统与民用创新系统基本处于分离状态。LOcalHOSt这一时期的国家创新体系是一个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失调、与外部世界基本隔绝的“封闭型超稳定结构型”体系。这一时期,国防创新系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有资源配置上的优势地位。
政府部门既是制定军事装备研制生产的权力机构,又是国防科技和军事装备规划计划得以落实的组织者、保障者。同时,代表国家作为军事装备的投资人,又是军事装备研制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既行使行政职权,又担任着从宏观到微观的多重经济职能。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只是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在“全国一盘棋”式的统一安排、分工负责机制下,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取得了巨大成就。国防科技工业门类从无到有并发展到基本齐全,“两弹一星”研制取得历史性成就,常规武器实现了从仿制苏制装备到自行研制的跨越发展。但是,由于国防科研生产单位长期被动服从单一的指令性计划,这一体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手脚”受到束缚,“等、靠、要”的思想十分严重。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军工规模的削减,对国防创新系统的改革成为历史的必然。
积极推进“军转民”时期(1978—1991年),即我国开始改革开放到全面实施“科技兴国”、科技强军战略之前的一段历史时期。直到这一阶段的后期,“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开始引入中国,政府开始将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目标。这一时期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突出特征是:国家创新体系在经历“文化大革命”重创的基础上开始恢复;政府开始放松对科研机构的集中管制,政策供应集中在拨款制度、技术市场、组织机构和人事管理等改革方面,但计划调控力度仍然很大;创新体系的基本要素趋于完整,中介组织开始出现;大学、企业和科研院所处于调整改革之中,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定位仍在探索之中。从国防创新系统的历史演进脉络来看,这一时期国防创新系统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优势地位开始让位于民用系统。国防创新系统逐步引入了市场手段,军事装备科研生产由过去的单一指令性计划管理转变为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管理,其实质是计划与市场相结合、计划为主的机制。部分军事装备开始试行了招标。但是,市场机制在这一时期的作用是有限的、间接的,合同只是计划的附属物,并不具有现代经济合同的性质。政府部门既是军事装备的军队管理部门,又是国防科研生产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还负责确定具体军事装备项目的研制生产单位。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国防创新系统的改革滞后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改革的任务只得拖延到下一个历史阶段。
全面推进军民融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时期(1992年以来),是以邓小平1992年视察南方讲话为标志。这一时期,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阶段。“科教兴国”成为基本国策,“国家创新体系”理论开始引入中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大加速。政府更加灵活地综合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手段,通过加强研究型大学建设、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来提升整个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开始将“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家创新体系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目标。这一时期,我国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有所调整,更加强调两者之间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并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持续加强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一时期,国防科技工业和武器装备管理体制发生了三十年来最重大的调整,国防科研生产管理机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改变。实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战略方针,对于我国国防创新系统的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它意味着我国国防创新系统必须有革命性的转变,即由保持一个军工科研生产“大摊子”向彻底突破原来的军工体制约束转变,由国家计划指导为主向市场机制为主转变。
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还没有解决,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明显存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体制;国家宏观科技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军、民科技部门都有权独立提出国家的科技计划,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不少科技资源重复使用;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协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对国家(军用、民用)科技计划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政府的管理职能没有发生重大转变,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防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滞后;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基础类、公益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