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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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滦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李建翔总书记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强调,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是总书记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新时期政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认为,“ 三个至上”是神圣不可逾越的。其中,“党的事业至上”是灵魂;“人民的利益至上”是根本;“宪法法律至上”是保障。在当前繁杂的社会形势下,“三个至上”新理念的提出,科学回答了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如何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人民法院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实现新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为此,人民法院应当牢牢把握“三个至上”,努力推动法院工作全面进步,实现新的跨跃。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和服务大局观念,着力为发展和稳定提供优质服务和有力保障首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要始终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一是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政权组成部分,必须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坚决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牢固树立、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是人民法院要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自觉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的方向。LoCaLHoST三是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更加有力的保障。我院提出的“县委的中心工作就是法院的工作中心,县委的工作重点就是法院的重点工作”的工作原则,以及据此开展的多次大规模强制收回土地和依法拆迁等专项行动,都是我们服务大局理念的生动实践,也切实取得了上级满意、社会称赞、推动发展的良好效果。其次,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始终坚持能动司法。能动司法,就是在法律内在精神的框架内,对司法工作的创新,对司法职能的拓展。在目前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机械司法、僵化司法是行不通的,必须要实行灵活的能动司法。但能动司法并不等于随意司法,无原则司法,无法律司法,必须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能动司法和严格执法的关系。实施能动司法,就不能固守法律的刚性规定,而要灵活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内涵,来解决矛盾纠纷。这就需要我们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要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虑特殊案件的特殊背景,正确解读法律原则和政策精神,慎重把握审判尺度,充分运用弹性司法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但必须强调的是,能动司法绝不等同于随意司法,不规范司法。在能动司法的同时,必须要处理好严格执法与弹性司法的关系,坚守法理和法治精神,把握好弹性的尺度,杜绝违法违规操作,防止因处理不当而破坏法律的严肃性、统一性。二是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关系。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并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取得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协同配合,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取得实效的重要前提条件,也是防止能动司法偏离社会治理需要的现实基础。同时,由于司法能动性对法官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法律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为防止司法权的异化和私化,必须要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问题。三是要处理好能动司法与司法被动性的关系。能动司法在一定意义上包含着主动司法。按照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从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守司法权的被动性。笔者认为,主动司法与司法的被动性并不矛盾。司法的被动性,是法院“不诉不理”原则的另一表述,主要是案件发动方面;而主动司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成诉前即提前介入,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等多种方式,来化解矛盾纠纷,与法律的根本性原则并不相悖,也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同时,在案件审理执行阶段,法院不应陷于消极被动的地位,而是要强化司法的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去做当事人的工作,去做法律的宣传者,去做裁判的答疑者,从而更好地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第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必须始终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在服务大局上下功夫,就是要贯彻好、执行好党委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司法经验和政治智慧,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积极而理性地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予以科学处理,全力为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二是在保障民生上下功夫。要将保障和改善民生贯穿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解民忧、排民难、维民权、保平安,最大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院的优 质服务、人文关怀和亲和力,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三是在促进和谐上下功夫。在全球性金融危机和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在审判实践中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在办案中,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尽可能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尽可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共赢的处理办法,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要健全完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 制,通过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尽可能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以我院来讲,特别要充分发挥调解助理员的作用,利用他们身处基层、威望较高等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把矛盾处理在诉讼之前。对于成诉的案件,要坚持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判后答疑、思想教育、司法听证、司法救助等措施,努力实现息诉罢访。要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严厉打击严重犯罪行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用好宽的一手,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不断强化“司法人民性“观念,着力保护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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