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沉痛教训,提出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把巩固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建设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2年宪法坚持和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作了一系列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臻完善。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正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党在对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和把握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1990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新疆考察工作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以法律形式把这种制度确定下来的一项基本法律。……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强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民族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重要原则”。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
进入新世纪,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要求,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该法进一步体现了民族平等团结、加快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等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的突破,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总书记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会上进一步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他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同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自治法的实施。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民族区域自治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紧密相连。
第七、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
由于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地区,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所以更加容易开展工作。因此,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对解决民族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改革开放之初,经过拨乱反正之后,中央针对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如:大力培养一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使每个民族自治地方逐步做到,民族干部的构成与当地民族人口的比例大体相当;自治地方的汉族干部要确立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少数民族干部,那里的各项工作搞不好,少数民族干部也要确立一个正确观点,即离开了汉族干部,那里的各项工作也搞不好;等等。并在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除了重申宪法的有关规定外,还进一步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这些规定,从立法上保障了少数民族干部在自治地方的配备及受到培养的权利,是党的民族干部政策的重大发展。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进一步充实和完善。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关键,在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和各种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既要注意扩大少数民族干部的数量,更要注意改善结构,提高素质。1993年12月,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要求:紧密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按照干部“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廉洁勤政,密切联系各民族群众,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结构合理,能够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了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从1990年开始,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德才兼备、政治文化素质高、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为期半年的挂职锻炼。这些政策措施,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突出强调加强少数民族中高级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强调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和挂职锻炼,是我们党的民族干部政策进一步发展成熟的重要标志。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政策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这些成果,集中体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主要包括: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是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要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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