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申了2008年秋天公布的4万亿元企业债券发行。中央政府投资11 800亿元的使用方向为公益性项目,如学校、企业是责任主体。在安排过程中,一定要执行中央的决策部署。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要执行“两个严格”。一个是严格审查,严格审查就是要按照规划、按照产业政策,按照准入标准来审定这些项目;一个是严格监管。张平同志还说到,中央以中央纪委牵头成立24个检查组实施严格严管。张平同志的这些解读有利于严格监管的执行。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谈到严格监管问题时指出:“必须要有一个相对完善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可在现有体制下,问责的对象仅限于政府投资过程中的具体腐败问题和质量问题,而在此之外的投资失误,则缺乏明确的责任机制。”温家宝总理的这一论述,正好切中当下时弊。笔者认为,投资项目责任主体不能定得过于笼统泛指,这样不利于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据2009年3月10日《北京青年报》重点关注栏载,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国政协大会提交提案建议,应尽快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重要的追究主体。民盟中央在提案中表示,根据现有体制,倘若出现政府投资的失误案例,责任主体难以认定。此外,由于目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关系,极易导致管理者自身权力越大,责任越难追究。又如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监察厅副厅长赵振铣在谈到灾后重建项目监管时所言,“目前的责任追究还只限于官员有没有渎职,有没有经济犯罪。对于一些不成功的项目,导致了一些浪费或者环境问题的,应该说没有明确的追究制度。lOCalhOSt”比如“中华文化标志城”,虽然舆论一片质疑之声,但当地政府官员却始终坚称“肯定要建”。地方官员之所以有这样的底气,一方面是因为政府投资的决策权掌握在自己手里,不需要经过纳税人的同意;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只要保证自己不从中贪污,便基本上没有事后被追责之虑。
政府在投资行为中的责任,大体可分为两种:一是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责任,涉及工程质量、经费核查等方面;二是出资人决策的责任。现有审计监督、质量监督等制度设计主要针对的是前者。但投资项目的决策错误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项目实施失职造成的损失,“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泛滥,原因正在于政府投资的不民主、不科学和不公开。有关方面提议由人大来介入追究政府投资失误责任,这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应将关口提前到投资决策之初。“引入民意是最好的监督模式”,要确保最大可能地减少政府投资的投资失误,首先必须约束和制衡政府投资的决策权,形成民主而开放的决策机制,明确决策责任的承担主体,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建立项目支出的预算和听证制度,尤其是对营利性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的公众听证制度。笔者完全同意这些提案建议和看法,并认为,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眼前和长远来看,是一项十分迫切而且极为重要的工作,这一工作应该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范下来。但是,从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至今,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未见出炉,应该重视和抓紧这方面的工作,务求做到责任主体要明确、具体。
2009年3月13日温家宝总理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希望“全体中国人民都以自己的暖心来暖中国的经济。”并说:“只有信心才能产生勇气和力量,保有勇气和力量才能战胜困难。”温家宝总理还借喻古句名言“莫道今年春将尽,明年春色倍还人”来鼓舞人民。
总之,中国人民一定会有信心、有勇气、有力量,以自己的暖心来暖中国经济的。也定会像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言:只要我们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就没有克服不了的困难,就一定能够把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就一定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
[2] 国家发改委详解4万亿投资计划资金准备及投资方向,4万亿从哪来到哪去谁监管[n].北京青年报,2009- 3-7,a4.
[3] 舒圣详.政府失误投资追责亟须法律规范[n].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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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基本知识[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75.
[5] 李相国.企业财务管理(修订本)[m].中国审计出版社,1998.
[6] 投资监管24个检查组严格监管[n].北京青年报,2009-3-7,a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