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分配契约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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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证据法理论上,证明责任一词往往与“举证责任”相当,具有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双重含义。主观证明责任是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负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是诉讼进行到终结而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为此承担的不利诉讼后果。研究证明责任分配的意义,旨在为司法实践中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正确的裁判依据。“适当的、明智的证明责任分配属于论坛,1996(1):36—40. {4}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74. {5}左卫民,谢鸿飞.论民事程序选择权(j).法律科学,1998(6):58—64. {6}张卫平.论民事诉讼契约化(j).中国法学,2004(3):73—85. {7}王泽鉴.民法总则(m).台湾:三民书局,2000:283. {8}王利民等.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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