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健全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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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个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观,严重制约我国经济主体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受到明显的挤压。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决定了我国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设中,仅靠道德层面的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在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动我国社会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随着我国市场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经济的观念和信用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市场经济转型的特殊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将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和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市场主体资源信息网,让中外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在网上快速、准确地获取市场主体的资信信息。用评级网络法律监控系统,整合全国各市场和各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源,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信用评级方法和程序、各个信用评级公告以及对信用评级不当的法律救济等事项挂在网上,供有关当事人查询。建立诚信系统,完成信用测度与信用资信利益的财产权设计,建立信用增减级制度,建立社会信用公示制度,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恶意逃废债务、失约失信,经公证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受损方均可通过媒体的发布进行公示,督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信用监督。成立民间企业组成的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发展。LoCaLhost使守信成为行为人的内部动力机制。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信用的价值需要公共评价机制来完成。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建立诚信系统,解决信用的可评价性以及信用评价的可用性问题,从而使市场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状况下进行也使买卖双方互利互惠。 4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权制度。确立信用产权制度,通过信用权的确定,在法律机制上对行为人信用维护行为、诚信原则遵循行为予以确认,使行为人在信用维护上的成本与利益做出回应,保证行为取向一致。我们在强调信用作为一种权利应受保护的同时,应当明确:信用权作为民法主体的权利,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权的相对性作为一种与权利人人格有一定联系的权利,这种权利具备强烈的变动性;信用权本是一种与他人评价相联系的权利。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行使知情权、批评权、监督权等对信用权人产生负面影响时不能视为侵权,等等。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使信用成为交易标的,商业交易的结果是信用信息的转让,而不是黄金或现金的转让”信用作为交易标的隐存在很多的现实交易活动中。例如: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谋取的不是信用的价值体现;保险费率的调整隐含着投保人的信用价值;银行提供担保业务更是直接体现信用价值等等,但就整个信用市场而言,我们还要进行制度化设计。建立征信系统和信用的测量、公示机制;建立选择机制,除让背信者失去市场、失去交易机会、失去无能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场进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转移制度及配套机制。 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限制制度 由于存在一种信用扩张的外力推动,在经济转向市场的过程中,商品化、币化、券化一直就是我们的主旋律。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规中的担保贷款制度等。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直存在一种信用扩张的外力推动,在经济转向市场的过程中,商品化、币化、券化一直就是我们的主旋律。所以,我们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是一种信用扩张的过度倾向。在流动性过剩持续以后,授信人本人有时不是根据被授信人的实际资信状况进行授信,出于扩张业务的内在动力,重复授信、提高授信额度。甚至通过重复抵押、担保,对同一资产反复授信。随着诚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信用限制将约束授信人有条件进行信用额度的选择和确认。通过对市场主体信用限制制度的完善,加强信用交易的风险防范,一方面要做好信用风险的预警工作。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信用风险的转嫁化解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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