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秩序中的立法听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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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禁放鞭炮,始终存在不同的声音。比如以冯骥才为代表的一批作家、学者就认为,燃放鞭炮是重要的民俗,是春节不可分割的部分。禁放鞭炮的争议也由来已久。时至今日,全国大中城市,禁者、放者,兼而有之。抛开这些实体性的争论,本文更多的是从宪法秩序下的程序问题思索:禁放之法的废止和重提的过程,能否在由宪法保证的听证制度下进行;并且此过程能否规划化为一种宪法秩序,应然化并实然化。 关键词:宪法秩序;立法听证制度;禁放鞭炮之法 一、引言 爆竹于庭、磬鼓三奏的春节已然远去,伴随着禁放鞭炮的政策的废止和重提,岁岁爆竹仍然声声在耳。关于贺卫方老师的博文的思索,加之一个学期宪法知识研习的成果,遂成此文。 关于禁放鞭炮我搜索了下资料:第一个禁放鞭炮的城市是天津,时间是1907年2月3日。那一天,天津巡警局通过《大公报》发布了一个很有趣的公告:“入冬以来,风高物燥,瞬届年节,竞放花爆。起花双响,高入云霄,遗火落下,贻害非小。贩卖燃放,均于禁条。特先晓谕,广为劝告,父戒其子,兄为弟导,子弟有犯,父兄枷号,倘敢故违,决不宽饶。”但是那次禁放,并没有扩展到全国。第二次大范围禁放鞭炮开始于1993年前后,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带动下,短短几年时间,全国绝大多数中心城市都宣布禁止在中心城区禁放。 二、宪法秩序与宪法秩序下的立法听证制度 (一)宪法秩序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它所追求的宪法秩序是一国企业的代表、民俗学家以及心理学家表达他们的看法。经过充分的辩论、计算、妥协,最后确定是禁止,是限制,还是放任。locAlhoSt可是,在我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各个大小城市中,有几个城市的立法机关举行过这样的听证会? “走出禁放困境的最好途径绝非设‘放鞭炮区’,而是由原来的立法者即人大对于原先的法规进行民主和理性的审议,最好多举办几场由各种利益关联者参与的立法听证,通过电视直播、报章详尽报道等方式,让民众理解不同的利益诉求,理解这部法律中一些具体规范跟自己的关系。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有中立的民意调查机构能够对市民对于禁放与否的态度进行广泛调查,相关的数据可以成为立法辩论的依据。经过这样的程序,无论最终的立法是完全禁止、局部或者完全解禁,我相信法律会因为这样的过程而具有更坚实的民主基础,得到更普遍的遵循。同时,政府也可以在这样的过程中把决策风险转移给民众本身——这是市民自己的决定,出现了不利的后果也无从抱怨政府。” 立法听证权是公民的程序性权利, 是在代议制度框架下的一项辅助性的民主权利, 立法听证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众多国家立法运作中的一种颇具实效和影响力的程序性民主形式。尽管国内有学者指出: 推进立法民主化和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 在于健全和完善代议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离开代议制度本身去寻找立法民主化的途径, 从长远看无异于舍本逐末甚至是缘木求鱼。对立法听证民主功能不适当的放大, 结果可能会抑制代议机关立法的民主机制和功能发挥。但是, 从我国目前人大制度的运行机制和代表本身的素质来看, 借鉴立法听证制度对提高立法质量及其民主化程度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黄建水.论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法理基础和宪法依据[j].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2005,(1). [2]王琳.论立法听证权的价值及其制度保障[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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