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保障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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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首先是中共中央在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来的:“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深入研究社会管理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5条第4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序言)。显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适用有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法律时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理应进行依宪解释,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来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宪法义务。 总之,执法者在执行和适用普通法律上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上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和解释。显而易见,在推进社会管理的创新中,行政机关在开展相关社会管理活动以及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而执行和适用有关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时,必须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及其精神来理解、解释,开展依宪解释,至少要考虑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和解释是否与宪法相抵触,以确保社会管理的创新符合并充分贯彻宪法精神。 注释: [1] 参见《周永康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各项职责任务,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解决社会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载《 人民日报 》2011年9月17日第1版。 [2] 参见丁元竹:《社会管理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社会保障》2007年第9期。 [3] 参[1] 参见《周永康在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各项职责任务,协调各方面力量推动解决社会管理面临的突出问题》,载《 人民日报 》2011年9月17日第1版。LoCaLHOSt [2] 参见丁元竹:《社会管理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社会保障》2007年第9期。 [3] 参见温家宝:《提高认识 统一思想 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论坛上的致辞》,载《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6] 韩大元:《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路径》,载《法制日报》2011年8月24日第12版。 [7] 上官丕亮:《社会管理央地关系的创新及其宪法保障》,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8]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载《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29页。 [9] 上官丕亮:《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值得期待》,载《人大研究》2008年第2期。 [10] 详见彭真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二局编:《中国宪法文献通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 [11] 杨海坤、上官丕亮、陆永胜著:《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57-359页。 [12] 参见崔丽:《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违法违宪审查纳入启动程序》,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6月20日第1版。 [13] 胡锦光:《社会管理创新不能游离于法律框架之外》,载《人民论坛》2011年第23期。 [14] 陈金钊著:《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页。 [15] [德]伯恩·魏德士著:《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16] 参见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6期。 [17] 参见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18] 上官丕亮著:《宪法与生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页。 [19] 一般认为,所谓合宪性解释,指以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参见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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