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交通工具在短短几年内数量猛增,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本文从分析案例出发,详细探讨了电动自行车侵权的法律责任问题。并对案例分析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建议国家在对电动自行车统一立法后要加强执行;加强电动自行车源头的管理;强制电动自行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
论文关键词 电动自行车 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一、电动自行车使用情况概述
电动自行车这一新兴的交通工具在短短几年内数量猛增,特别是在一些平原城市,比如说成都,电动自行车已经迅速走入了广大人民的家庭中,成为城市居民的出行工具。造成电动自行车风靡的原因有三点:第一,方便。全国大中城市由于机动车的数量在近几年呈几何数量增长,在上下班高峰期间,交通越来越拥挤,而电动自行车则完全不会受此影响,能自由穿行。第二,便宜。现今汽油价格的不断攀升加大了燃油机动车辆的使用成本,对于一般家庭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第三,环保。和烧油的机动车辆相比较,电动自行车是环保的出行工具,并且这个出行工具还能提供一定的速度。对于一些环保人士,电动自行车也是很好的选择。
当然电动自行车在为群众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 也产生了很多社会问题。首先,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率逐年递增。其次,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位不明确,对其应该作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来管理没有明确的界定。再次,电动自行车经常被盗所引发的治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现在主要探讨如何从法律层面上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定,力求使解决问题具有可操作性。lOCalHosT我们以一个案例分析来说明电动自行车侵权所引发的问题。
二、电动自行车侵权案例:骑自行车的老汉被撞伤,伤势严重,老汉要求肇事者赔偿却遭拒绝
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相撞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年近七十的李老汉诉称,2010年6月17日,他骑自行车被王某骑电动三轮车撞伤,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王某负全责。李某因伤势严重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继发性癫痫、脑室扩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术后、左额颞叶软化灶。至今已经进行了三次手术,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为支付巨额医疗费用,李老汉及其家人曾找到王某,要求其赔偿。王某给李老汉打了一张欠条,承诺在2010年12月底将所欠医疗费还清,但至今没有履行。李老汉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近18万元,并要求进行伤残鉴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
三、案例分析:王某应该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驾驶自行车的老汉撞伤,经交通大队大队认定王某负全责。对此,王某肯定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但是王某到底是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是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依照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还是《侵权责任法》第六章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对此我们首先要对王某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技术认定。
(一)王某的电动自行车未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时,王某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此时笔者认为王某应该承担的责任是一般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有: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在本案中的损害事实是老汉的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害。
2.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在本案中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在客观上侵害了李老汉的民事权益。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王某驾车撞击李老汉的行为与李老汉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有直接因果关系。
4.行为人的过错,在案例的介绍里面交通大队已经认定:王某负全责。也就是本案中的侵害人有过错,但这个过错是过失造成的。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王某当然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李老汉进行赔偿。
(二)王某的电动自行车若超过国家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机动车时,王某与生产商、销售商的责任承担问题
1.王某不知情的情况。王某很可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这辆电动自行车,他不知道这辆电动自行车在技术认定上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
根据前面的叙述,电动自行车认定有其自身的认定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没有按照标准生产产品,那就要承担产品有缺陷的责任。厂家的产品存在缺陷,如果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损害,消费者就可以向生产厂家和销售者提出赔偿。这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这是一个产品责任么?
产品责任就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会造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因为产品本身的质量不合格而构成的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又引起购买人人身和其他财产的损失而构成的侵权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适用《产品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在本案中,是因为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么?即符合产品责任的第二个要件么?产品侵权的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产品缺陷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表现为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而不是表现为使用者使用产品的某种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就本案而言,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涉案电动自行车只是实施侵权的工具。
在本案的情况中,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确实超过了国家相关标准,已经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此车,并不知道此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对此做一个合理的推断,王某如果知道这辆电动自行车已经达到机动车的标准在驾驶这辆车时的注意义务一定会超过不知道的情况。所以在本案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也是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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