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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试析民事诉讼审前程序

论文摘要 在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已是一种独立的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其还不是实质性的诉讼审前程序,其仅仅是庭审程序的辅助配套设置。根据我国诉讼特点,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资源,科学分析美国,日本的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利弊,我国可以扬长避短,这对于做好审理工作以及及时处理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前程序 口头辩论 审前会议

一、名称和定义的界定

一制度的定义基本反映了某一制度的构建趋势以及其所追求的趣旨,而基于民事审前程序定位的模糊性以及功能设置的不确定性,理论界与实践界对于其定义莫衷一是,较为接受的称谓如:民事审前准备、民事诉讼准备程序、审前阶段、审前程序。但是出于其解决纠纷、提炼争点、凝练诉讼效率的功能,其应定义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其具体内容应为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之前,准备进行法庭审理所应遵循的程式以及由此发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后果或者在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明确争点或者达成调解而按照一定的程式进行的活动和诉讼关系总和。

二、美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分析

(一)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优点分析
其一,在起诉状中,原告必须提出至少一种包括一项救济的请求,但是法院并不受该请求的限制,可以给任何适当的救济。其二,美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诉答状中对同一的诉请可以主张多个潜在的诉因,主张多个理论,允许自由修改诉答状和进行不一致的诉答原则允许原告在庭审时证明不同与起诉状中所主张的事实。WWW.yBASk.cOm其三,美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答辩失权制度。即,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否则将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一般即为缺席判决,视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败诉。其四,美国的基于诉答状做出判决的动议制度值得借鉴。在双方通过答辩后,所展示的事实,已经能够绝对禁止原告请求的积极抗辩,此时双方之间已无关于案件事实问题的实质性争议。这一规定不仅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而且第一时间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其五,强制证据开示规则加快了诉讼进程。此规则设置的目的便是加快发现程序的进程,节省人力,物力,减少了获取这类信息的诉讼成本和诉讼拖延。他强制性的规定了在特定范围内的信息双方必须主动的开示,而无须通过发现程序。这值得我们借鉴。其六,审前会议制度值得我们国家借鉴。其不仅加快了诉讼的进程,减少了不必要的审判活动,其亦通过更彻底的准备活动提高了开庭审理的质量,增加了促进和解的机会,避免了因缺乏管理而拖延诉讼。
(二)美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缺陷分析
美国审前程序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它是对英国制度的延伸与发展,集中了多国的优势,太与此同时有附带着缺陷。
其一,联邦式诉讼答答辩的功能仅仅在于对有关当事人予以有关案件性质的通知,而无需揭露过细的事实情节。这一规定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一大阻碍。其二,发现证据制度的滥用。其三,发现证据的标准“关联性”如何鉴定模糊不清。其四,强制证据发现规则导致大量不必要的证据开示和不必要的衍生诉讼,同时又将使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受到伤害。其五,对于简易判决制度,何谓不存在真正的事实正点,没有明确的标准。

三、日本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分析

(一)日本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优点分析
日本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突破了大陆法系的诉讼体系,在多个领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程序,创造出了不同与两大法系的审前程序制度。
其一,当事人照会制度是借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定的发现方法之一。当事人用质问书收集证据方法,它打破了大陆法系中当事人之间不经过法院不能直接向对方收集和了解相关信息的做法,值得我们研究。其二,准备性口头辩论程序是对书面答辩制度的升级,在最大程度上揭露了双方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其三,辩论性准备程序完成了证据交换,争点确定,争议解决的三位一体的工作,他是在美国审前会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践制定的符合本国实际的制度。其四,日本民事诉讼审前的准备以缩小争点,确定争点,提高诉讼效率为起点,是值得当前民事案件日益增多的中国思考的。
(二)日本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缺陷分析
其一,日本民事诉讼审审前制度没有健全的答辩制度,这不易于法院第一阶段弄清案件事实,确定双方争点。其二,准备性口头辩论以及辩论准备程序都不是必经的程序,只有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才实施,裁量权归属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其在没有以上程序时,当事人就会在一片黑暗之中摸索,寻找一切可以的证据,所有的东西完全聚集于法庭,造成了诉讼资源的严重浪费。其三,民事审前程序缺少在审前解决争端的灵活机制。日本民事诉讼之规定了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仅仅规定了和解解决争议,但缺少了相关的具体操作制度,而且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主要功能之一便是在审前程序中,有效的化解和解决纠纷,减少进入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其解决途径有调解、和解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但日本目前实践中只有和解这种途径。

四、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缺陷的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113-11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不能立即着手案件的开庭审理,在受理到开庭之间还存在一个准备阶段。但是这一阶段的条文规定不是很完善,已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其缺陷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丧失,争点整理、证据交换和固定的功能不完善,缺少答辩失权制度,法官设置的不合理,解决纠纷功能的不济。

五、我国民事审前程序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上确立审前程序独立化

重视与否,完全在于其有没有依据和法律根据。不幸的是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地位在法条上只是被一言带过而且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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