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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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转化和再现。“电子数据”的本质是一串二进制的代码,但是其终的形式,是以人们可以认知的形式来展现。所以,必须通过相关特定的软件程序,转化为具有直观意义的数据信息,才能具备证据该有意义和证明力。最后,在收集“电子数据”,还应收集与“电子数据”相关联的环境信息。由于“电子数据”需要存于特定的载体中,而载体需要存在于特定的环境中。所以,有“电子数据”时,还要收集存储“电子数据”的设备放置地点、网络连接环境、ip地址、端口之间的连接等相关外部环境信息。总之,在收集“电子数据”,一定要要坚持全面的原则,才能确保有效地审查运用,成为定案依据。 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让执法办案人员喜忧参半。喜的是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电子数据”对案件的查处有着很大的助推作用,现在可以名正言顺的运用“电子数据”办理案件。忧的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如何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挥其特有作用。解决“电子数据”收集难、固定难、审查运用难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树立电子证据意识,努力学习掌握取证技术,这样才能使“电子数据”在案件办理中发挥其最大功效,要深知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关键作用,因而有必要下功夫掌握这项技术并用好这类证据。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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