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制度:论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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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直接和间接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其中逃废债1800亿元,合同欺诈55亿元,产假售假造成损失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财务费用2000亿元。如果按照我国一年gdp新增的产值约7000亿计算,5855亿信用损失几乎相当于我国每年新增产值的83.6%。由此可见,在当下我国这个信任机制缺失、诚信道德失范的社会全面综合转型时期,要求废止法定资本制而全面转向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很显然不适合我国的本土国情和社会现实。 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与具体模式进行深入价值分析可得知,正当有效且富有生命力的公司资本制度安排必然是公平、安全、自由与效率和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由此,一方面,我们应当立足于我国本土国情的现实根基,重新审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理念,更新观念,在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和法定资本制的现实基础上赋予和注入公司资本制度新的活力和时代内涵,并最终以此推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另一方面,在当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渐进式改革的过程中,不宜太激进,而应当以利益衡平思想化解立法理念之间、社会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全面变革、发展与推行应当立足本土国情以“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稳步推进,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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