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从律师业务的拓展看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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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合肥晚报》第七版登载了名为《“律师证婚”悄现省城》的文章,该文章说现在省城有人结婚时请专职律师到婚礼上做证婚人。正如该文所说,证婚的本意应该是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说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否自愿结婚,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等内容。从我们公证工作常识来看,以上所证明的与公证证明所要证明的何其相似?公证是否可以从“证婚证明”中开拓证源? 论文关键词 律师业务 公证 公证部门 一、公证业务范围拓展的局限性 (一)公证的服务深度限制了公证业务范围的拓展 公证部门在办理公证时习惯于按部就班的操作,对新生事物的接纳及吸收的速度较慢,在办证过程中习惯于办理那些平时经常接触并办理过的公证项目,而在遇到新的公证业务时显得不知所措。即使在办理一些普通的公证业务时也只是按程序式的办理,走一趟程序,把公证书做好送达给当事人就结束了,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服务。笔者认为,律师之所 ↓...以下内容省略, 请注册本站会员,可免费查看全文。 新会员注册 老会员登陆 登陆会员后,请点击这里 ↑...以上内容省略,的法定要求,所出具的公证书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证词表述上都更规范、更严谨。WWw.yBASK.coM 五、办理证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应先办理结婚登记;(2)当事人应亲自申请办理公证,不能委托办理;(3)应审查男女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4)应审查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结婚;(5)制作详细的谈话笔录和告知项目;(6)应在结婚典礼现场宣读证词;(7)证词内容应包括该婚姻关系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及其真实性、合法性,说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否自愿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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