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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双重的邪教犯罪之基本界定           
试论双重的邪教犯罪之基本界定

企业制作。进行直接宣传行为的往往都是邪教教徒。在这几种情况中,如果是邪教组织直接制作宣传品进而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则初次参加邪教组织的教徒完全可以构成本罪,从邪教组织运转的实际情况看,这种印刷、制作的体力活往往都是由初次参加者进行。但按照09《解释》第2条第1款第3项以及01《解释》第5条的规定,初次参加者是不构成犯罪的,因而对于初次参加者如果其能够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必须同时进行了宣传行为或制作宣传品的行为。对于制作邪教宣传品而言,如果邪教宣传品由社会上的一般印刷企业制作,按照01《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但是,由于仅仅是印刷制作的行为,行为并不是组织行为,因而并不符合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特征。01《解释》第1条其中规定的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行为不构成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情况下,社会一般印刷企业只有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之此一种可能。“利用”按照《现代汉语小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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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是虚幻的,不真实的,比如以科学的面目出现的邪教,以西方文化作为背景,运用西方心理学和精神分析学的理论方法,标榜开发人的潜能或治疗人类身心痼疾,因而对这种宣传并不好以一律犯罪来处理。Www.ybaSk.Com
因此从内容上讲,01《解释》第1条规定的各种情形也不能一律作为犯罪处理。所谓“邪教犯罪”必须从其实施的具体行为入手来分析究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笼统的讲邪教犯罪在实定法的角度上讲是不成立的概念,刑法处理的仅仅是“犯罪的邪教”,只是从刑事政策规制邪教组织的角度上讲“邪教犯罪”才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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