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情势变更规则的理解和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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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来源于大陆法系,该规则赋予法院直接干预合同关系的公平裁判权,使法律能更好的协调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流转。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中有大量的基础性概念需要辨明,同时其与周边制度如不可抗力之间需要进一步区分以明晰彼此的界限,作为通常经由案例进行类型化演变而生的制度,需要结合司法实例对我国法当中的情势变更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和探讨。 论文关键词 情势变更 合同基础 不可抗力 商业风险 情势变更是大陆法系一项渊源流长的法律制度,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当中均有体现。我国在1999年《合同法》审议时由于就此规则争议太大,最终将在草案中规定了的情势变更制度予以删除。但在具体的审判实践当中仍然不乏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处理的案例。在2009年,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二》当中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 ↓...以下内容省略, 请注册本站会员,可免费查看全文。 新会员注册 老会员登陆 登陆会员后,请点击这里 ↑...以上内容省略,度是否异常等方面来判断。Www.ybASk.coM然而这种纯粹理论化的解释似乎并不具有明确的区分效力,到底客观情况要达到何等异常的程度才是情势变更而非商业风险,更有赖于司法实践的努力,确定相关具体标准才能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以上是我国《合同法解释二》当中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概念的辨析,上述分析说明我国合同法解释当中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借鉴国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同时在和现有制度的衔接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与不可抗力之间的法律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具体界定,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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