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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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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调解的契合

每个社会都不可避免地会因个人争端而引起冲突,但是不同社会中的人们对于冲突的认识、对人际关系的理解、历史文化以及其赖以运行的社会经济政治基础不同,从而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模式也就不同。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人们对一般的民事纠纷采取的解决途径更多的是调解而非诉讼。其原因固然与中国古代以宗法家族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有着重要的关系,但是几千年来调解已经内化为中国民众的行为模式,在面对纠纷时无声无息地指引着他们的选择:“厌讼”,不愿对簿公堂,遵从道德权威的教化,调解。即使在今天,当事人在诉讼中也依然愿意选择和遵从法庭的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把调解规定为一项原则,并详细地设计了相关制度。很显然,这种千百年来稳定的心理结构不能直接从外在的社会结构、经济基础那里得到令人信服的解释,必须从中国的传统思想文化中获得答案。
  
  一、儒道互补: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由宗法分封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结构土崩瓦解,以土地私有、地域国家、君主专制和官僚制度为特征的新的社会体系逐渐形成。在社会动荡中,老子、孔子、墨子、商鞅、韩非等各派思想家纷纷提出自己的思想和主张,以应对时代提出的巨大课题,由此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特别是儒、法、道、墨四家,不仅在当时影响甚大,对于塑造中华民族的文化也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儒家以维护周礼及社会深层秩序和普遍道德为宗旨,以血缘、亲亲尊尊为基础,强调社会“和谐”,其大同和谐的表现之一就是没有纷争。道家主张清静无为,崇尚古朴安宁的“小国寡民”社会,认为世道之所以败坏,主要是人们违反自然之道,过多作为造成的,他们极力主张顺应虚静无为的自然之道,实行无为而治,“为无为,则无不治”。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和“爱无差等”,反对人与人相争。
  这种诸子争鸣的局面,从秦朝专任法家时开始发生变化,经汉初尊崇“黄老”,到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彻底终结,儒学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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