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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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会议与中国对海洋权益的维护
1971年10月,新中国恢复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随即加入了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并积极参与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起草和审议工作。根据笔者掌握的资料,目前学界仅对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海洋会议的过程进行了叙述,对很多问题未进行深入探讨。重新审视这段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政府在海洋法会议上关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的观点和主张,既是对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和推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中国海洋法实践的总结说明。中国政府的举措代表着发展中国家扩大海洋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权益的诉求,对《公约》的最终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中国政府在领海问题上的立场和主张 领海是国际海洋法最基本的制度之一,领海宽度问题历来都是各国争议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1958年和1960年两次海洋法会议争论的焦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后,领海宽度、基线是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发展中国家经过艰苦斗争,终于冲破了英、美、德、日等海洋大国代表所主张的3海里的宽度限制,提出每一个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其不应超过12海里的主张,被大会所采纳。编辑:www.ybask.Com 。 这一规定与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相吻合。1958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领海的声明》就曾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涅)。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在海洋法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张各沿海国有权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的安全和民族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规定其领海范围。1973年3月20日,在海底委员会第二小组委员会上,中国代表团首席代表庄焰就领海和专属经济区问题发言指出:“世界上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各不相同,各沿海国海岸的长短曲折,沿岸海底的深浅、陡缓,沿海资源的具体情况,以及同一海域内的国家的接界情况也是多种多样……沿海国家根据本国自然条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到本国民族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合理地确定自己的领海,这完全是正当的,合法的,无可非议的。”中国代表亦对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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