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何去何从?
8月14日,来自北京、广东、河南、湖南、山东等十个省市的10位律师,联名致信司法部和公安部,建议针对劳教制度聆询制度空泛、决定和审批秘密化、律师会见难、年龄无上限等五大弊病进行调整和规范。 这种通过联名上书的形式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了。早在2007年12月4日即“全国法制宣传日”,以茅于轼、贺卫方为代表的69位国内知名学者就曾向全国人大提交公民建议,要求启动对劳动教养制度的违宪审查。 “十律师上书”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劳教制度的反思和对劳教制度的存废等问题的深层次追问。 存废之争 “合法性一直是劳教制度最大软肋。”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指出,这个问题导致劳教制度从设立之日起质疑声就没有间断过。尤其是在《立法法》颁布后。 姜明安解释说,有关劳教制度的两个法律文件诞生于1957年和1979年,虽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从立法程序和内容来看,并不符合法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而目前作为劳教主要依据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是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于1982年1月制定的文件,只能视为部门规章。编辑:www.ybask.Com 。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意味着劳教制度与宪法的规定直接冲突。 2000年3月15日,《立法法》颁布。这部法律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可限制人身自由达4年的劳教制度,主要依据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个部门规章,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从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来看,劳教人员受到的处罚,甚至比刑罚处罚中的管制、拘役及短期有期徒刑还要严厉,以至于出现有人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的现象。”姜明安教授说。 劳教制度的合法性缺失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屡屡失范问题的结合,使劳教制度始终难以摆脱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口诛笔伐,改革或废除这一制度的呼 [1] [2] [3] [4] [5] [6]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