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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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正在催生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民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从这些表述当中,一项至高无上而又长期未在国内得到应有关注的权利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 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胁。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Www.ybask.cOM (一)公权利论 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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