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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论宪法视野下的空白罪状

  所谓的空白罪状(又称空白刑法),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一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或者要素全部或者部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适用该条文认定某罪时,必须参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的罪状。1979年我国旧刑法典规定空白罪状的有16个条文,约占总条文的8.4%,这16个条文分别是第113条、114条、115条、116条、117条、121条、127条、128条、129条、130条、163条、173条、176条、178条、186条、189条;1997年新刑法典及现有的1个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中,有50个左右的条文规定有空白罪状,约占现行刑法总条文的9.0%。通过前述两组数据可知,空白罪状一直为我们国家刑法所保有,并且比重有明显增加之趋势,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条文加入到空白罪状这个“行列”。空白罪状使成文刑法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对维护刑法的安定性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空白罪状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空白罪状的宪法问题
  (一)空白罪状中参见的规范繁杂多样,一般人难以了解和掌握,有违法律明确性的宪法原则之嫌
  法律只有规定、表述得清楚、明确才符合宪法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价值目标,因此将法律明确性作为宪法的原则亦是题中之义。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明确性是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本文所探讨的法律明确性原则与限定于罪刑法定派生原则的不同,是将法律明确性作为宪法原则来论述相关问题。WWw.YBAsK.cOM至于说何为明确性,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孟德斯鸠曾告诫立法者:“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它不是一门逻辑学艺术,而是像家庭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菲利则认为:“法律的简便易懂将会防止大量的诈骗和违法行为,因为撇开不懂法律也应宽恕的抽象并且具有讽刺意味的主张不论,我们那些如林的法典、法律、法令和规则无疑会导致无尽无休的误解和错误,并因此产生违法和罪行。”有学者更进一步提出认定法律明确性的三个标准,即:“一是理解可能性;二是预见可能性;三是司法审查可能性。所谓理解可能性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必须能够为普通民众所能理解;所谓预见可能性是指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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