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岗位人员廉洁从业指导书(财务会计类)财务会计类)会计类
前言
总书记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讲话中指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任务。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总书记总书记强调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腐败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制度宣传教育,增强全党制度意识,筑牢遵纪守法思想基础。因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总书记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讲话的重要内容,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及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所谓风险岗位就是由于工作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
第十四条以下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公司的财务收入。
2、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公司财务经费、资金。
3、个人借用公款长期不还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LOcalHoSt
4、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5、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6、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
7、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以下属失职渎职行为:
1、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及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2、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司及员工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3、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4、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5、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6、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公司经营秘密。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以下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与经济往来的业务单位支付、报销。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
8、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第四章岗位廉政风险立案和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贪污贿赂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因贪污贿赂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第二十条贪污罪的立案标准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
(二)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灾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第二十一条《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受贿罪立案标准
(一)个人受贿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第二十三条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二十四条行贿罪立案标准
(一)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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