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实践与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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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治本”内容。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区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延伸和深化调解网络体系,探索一条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型机制和有效途径。下面,笔者就近几年我区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践,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在民营企业构建人民调解组织。 一、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成因 现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它在扩大经济总量、增强经济活力、拓展就业空间、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内部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这是因为: (一)民营企业人员成分构成复杂。职工中既有当地劳动力又有外地打工者;既有农业人口又有城区居民;既有作为管理者的老板,又有作为被管理的职工。人们来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生产经营理念、生活方式、法制观念和思想状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现实的差异极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二)少数民营企业不重视规范经营。追求最大利润的生产经营指导思想,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短视和违规做法,因而引发了诸如因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工伤事故等矛盾纠纷,致使民营企业中各种民事矛盾、经济纠纷隐患的存在。这些隐患绝大多数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等特点,直接涉及企业与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影响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因素,也给整个投资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LocAlhOsT因此如何化解民营企业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团结和建设职工队伍,凝聚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民营企业显得越来越重要。有鉴于此,2002年下半年我区开始探索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使其成为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预防犯罪、促进民营企业稳定的有效载体。 二、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步骤 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在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有一个被民营企业经营者理解和接受的过程,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不能操之过急,否则适得其反。因此,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情况下,不失时机地向民营企业经营者宣传新时期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认识,使民营企业切实感到成立调解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构建人民调解组织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2.抓好试点,以点带面。为使民营企业学有先进、看有典型,先确定六个民营企业建立民调组织作为试点。试点企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按照要求拨经费、腾房子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试点期间,司法行政人员多次深入民营企业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并组织力量对试点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进行验收,使试点民营企业调委会全部达到标准化调委会的要求。 3.全面动员,整体推进。借鉴试点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成功做法,召开动员和布置会全面推进这项工作。要求百人以上的民营企业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并做到“五个落实”:一是落实调解工作网络;二是落实调解工作制度;三是落实调解业务规范;四是落实调解工作系列;五是落实调解工作经费。至此,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在全区全面展开。 4.规范管理,成效明显。在抓好试点,整体推进的同时,到外地学习借鉴民营企业成立调解组织的好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对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硬件和软件进行统一规范,确保调解组织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实践证明,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拓展了矛盾纠纷信息渠道,有效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促进了社会稳定,又优化了我区的投资环境。截止目前,全区百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建设的加强,促进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2002年下半年以来,我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纠纷516起,受理调处涉及企业职工之间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467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453起,成功率97%以上,避免群体性上访34起391多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5起。 三、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模式 实践中,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及我区实际,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调解组织职能发挥、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四项原则,采取多种模式,设置民营企业调解组织。 (一)独立式。适宜于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矛盾纠纷多的民营企业。调委会主任由文化程度较高、*素质较好、群众威信较高、公道正派的中层以上领导担任。委员由工会、保卫、行政等部门及职工代表组成,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纠纷信息员。 (二)联合式。根据一些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依托民营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并按照相近职能联合开展工作的原则,与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共同开展工作。 (三)复合式。对规模小、人数少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由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形成区管街道、街道管社区(村)、社区(村)管企业的复合式管理模式。 (四)统建式。适宜于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等企业。在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园区内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统一接受园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 四、发挥调解组织作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 实践表明,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必须做好涉及企业安全生产、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稳定等工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在这种“大服务、大调解”的思想指导下,我们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调”是手段,“防”是关键,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一是抓预测,搞好事前防范。企业的纠纷具有突发性和特殊性,表现的形式也呈多样化,但并不等于不可预测。调解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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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个总结: 加强联合调解 增强调解力度 下一个总结: 文明拆迁与社会稳定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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