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基本问题,无论是何种体制的国家都会将民生作为其最核心的基础。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民生就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指出:“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自治区检察院王雁飞检察长提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必须把“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所以,开展“关注民生、走近群众”实践活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人民群众的呼声,也是进一步做好检察工作的需要。
按照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检察机关如何在科学发展中进一步“关注民生,走近群众”,最根本的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深化对检察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增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最近一段时间,我深入各检察联系点、走进群众,采取座谈、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关注民生,走近群众”做了一些调查与思考,现报告如下:
一、我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的基本情况
如何坚持检察机关的人民性,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科学发展,贯彻检察工作的群众路线,提高检察干警群众工作能力是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重大课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来,我院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作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基础工程来做,通过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成绩,其基本情况:
(一)明确思路,迅速部署。loCaLHoST王雁飞检察长指出要把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把履行检察职能和关注民生问题更好地结合起来。我院党组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识到位,把科学发展,关注民生,服务群众,化解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举措进行部署,结合优化司法环境活动的开展,向社会公布了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承诺”,让人民群众在维权中安心放心。自治区检察院部署在全区检察机关开展“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后,我院又积极行动,制定了“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的
积极改变“刑事检察院”形象,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主动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工作联系制度,拓宽了案源。书面审查法院民事裁判文书280余份,对可能存在问题的21份判决书重点进行审查,并制作了《民事行政判决审查表》,细化了审查内容,规范了审查方式。受理申诉案件2件,立案1件。积极开展旁听庭审工作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与法院签订了《关于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执行工作实施检察监督的暂行办法》,首次将法院的执行工作纳入我院检察监督的范围,已现场监督法院执行案件一件。目前我们又同利通区法院协商,在法院增设“检察申诉信箱”,进一步拓宽群众申诉渠道。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实现了春节、“两会”期间涉检上访为“零”。认真开展检察长巡回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已巡回接访8次。开展自治区级文明接待室创建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10余条,目前争创活动正在深入开展中。
三、影响检察机关“关注民生,走近群众”科学发展的瓶颈与制约因素
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我院检察工作虽然在“关注民生,走近群众”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受体制、机制和人员素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在“关注民生,走近群众”上仍然受到制约。
一是思想认识不足,部分检察业务在服务民生上较为薄弱,缺乏主动性。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有的干警思想上存在模糊认识,认为检察机关不是包医百病的救世主,导致对涉及民生问题案件监督意识不强,监督水平不高,监督手段不多,监督力度不够,严重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力度不够,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对检察工作性质、职能知晓率不高。群众一般认为检察机关只是一个依法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公诉机关,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职能缺乏认识和了解。重打击轻保护,使检察机关的宣传大多集中在刑事检察业务上,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宣传不够。当前,各种经济利益纷争矛盾凸现,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反映强烈,但部分群众既不知道还有检察院这条救济途径,申诉群众不懂得通过检察院这个途径进行维权,造成案源少,不利于科学发展。
三是法律不够完善,制约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民生案件监督工作的开展。法律的规定过于简单和原则,比如在民行检察工作方面,民事诉讼法总则规定了广泛的检察监督权力,而分则仅规定了单一的抗诉监督手段,而且缺少必要、具体的操作程序和规范,对监督范围、抗诉期限等法律均未作出规定,检察院从接受群众申诉到立案审查,直至向法院提出抗诉,经历时间过长,监督的效果没有达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再审,但对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检察机关如果采取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既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也可以节省司法资源。然而,法律对于检察建议却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法律的不完善制约了检察机关行使法定监督职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对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提出抗诉,检察机关只能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影响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成效。
四是管理机制不规范,基层检察院各种保障不够有力。目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领导体制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在队伍管理、机关建设等方面仍然沿用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与检察官法相配套的改革措施;在办案、监督制约方面,人的主观因素较重,缺乏一套科学、严谨的规范化管理机制。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办公条件差,装备落后,信息化建设滞后,办案、办公经费与专项经费不能合理利用的困难现象十分突出。在干警政治生活待遇方面,与经历相似的其他行政部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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