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各县级分支机构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
10、各县级分支机构报账员负责按照规定将每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原始凭证(收费票据和支出票据)送交市财务核算中心和监管领导审定、签批。
11、各县级分支机构出纳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办理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向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12、发票管理:市财务核算中心负责收费发票的统一管理。由市财务核算中心主管会计负责到税务机关为各县级分支机构办理税控机(或税控器),各县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控机操作规程出据发票,不得使用其它发票。在收费过程中,不管客户是否要求开据发票,均应开据收费发票。
13、税收管理:各县级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税种由市财务核算中心统一计缴,期末按各分支机构收入额分担。凡本年度收支有结余或其他情况被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的按其应承担的份额承担。
14、科技服务报表上报:各县级分支机构的收入支出按月计入所在县(市、区)气象科技服务报表,不得重复统计。
15、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政策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五、推进防雷集约发展的实施步骤
以上两个办法已经过省局办公会研究审定,原则性通过。下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将召开全省市县集约发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研讨会,各市分管副局长、市雷电防护技术中心主任参加。深入研讨两个办法的有关细节问题,再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
2、根据研讨情况,进一步修改管理办法后,以省局文件下发执行,分步实施。
3、法规处与计财处做好有关事项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
4、及时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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