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是我国政治敏感时段相对比较集中,各类矛盾纠纷比较凸显的一年。一年来,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在县委、政府和市司法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在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政法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全面夯实基层基础、筑牢维稳根基,努力开拓法律服务领域,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就,为努力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和构建
(三)、夯实基础,强化管理,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不动摇
1、民调维稳工作。民调维稳工作继续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与“多种手段、协调作战”的方针和依法调处、德法并举原则,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主线,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有效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一是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今年以来,为借鉴推广好“金平经验”,我们经调查研究后,在全县行政村内已健全有调委会的基础上,按照“五有、四落实、六统一”的基本要求,在现有的自然村全部建立健全了调解小组,明确指定了调解员,10个乡(镇)调委会也进行了全面调整充实,统一发放了聘书,完善相关法律手续,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县县、乡(镇)、村(社区)、组(自然村)的“五级”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县共有各级调委会152个,共有调解人员2683人。二是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LoCAlhOsT根据新时期民调维稳工作实际,我们统一制作了3000本《**自治县乡(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记录册》下发到各自然村(组),并划拨经费对全县各级调委会和调解小组的所有调解员就如何使用《调解协议记录册》进行了全面轮训,较好的解决了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的规范性问题。
同时,我们还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普洱市财政局普洱市司法局转发财政厅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的通知》(普财行[2008]83号)文件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努力使“一案一补”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三是努力营造了民调维稳工作的良好法制氛围。根据普洱市司法局转发《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开展纪念<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施行二十周年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普司发[2009]52号)文件要求,于2009年6月17日,我们在县城大农贸市场设立一个宣传点的基础上,全县10乡(镇)均设立宣传点同步开展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宣传活动,共悬挂宣传横幅10幅,开展以案释法调解纠纷12件,现场解答咨询310人次,发放各种宣传材料2560份,出动宣传车辆15辆次。此次宣传活动不但提高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也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社会影响面,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亦努力为迎接《人民调解法》的顺利出台营造良好的氛围。截止10月底,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119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247件,上升21%,调解成功1122件,成功率达94%。共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35次,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173件。创“四无”(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自杀案件、群体性上访案件)单位64个,其中乡镇6个、企事业单位31个、行政村27个。人民调解工作全力维护了一方社会的稳定。
2、基层“两所”建设不断推进,软硬件建设极大改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和司法部及省司法厅关于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在巩固2008年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一是今年我们在去年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凤山、**、正兴3所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了司法所建设“攻坚年”活动,乡(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目前,除益智所因搬迁未建外,威远、正兴、凤山、**、民乐、勐班、半坡7所已迁入新居办公,碧安、永平2所也已基本完工,局机关已于4月29日迁入新办公楼办公。同时,在硬件建设上,我们还按照人财物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购置了10台微机配发到各个乡(镇)司法所,还为永平所、凤山所各配备了一辆微型车。二是在去年6月首次全面实现乡(镇)司法所人财物的上划收编的基础上,为解决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我们在继续执行顶班工作的同时,经报县委政府领导同意后向全市公开招考了2名干警,从而较好的缓解了全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少事多,力量不足的实际困难(今年我们又上报申请将再招考2名)。三是根据《普洱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司法所
二是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按照省、市的要求,我们不但统一制作了《**自治县社区矫正工作展示版》,还统一翻印了省司法厅制定的各种法律文书、表格,下发到各乡(镇)司法所使用;并制定了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制度、接收登记制度、监督
2、法制宣传
(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缺乏,工作难度较大。由于县财政困难,使原《中共**自治县委**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关于在全县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景发[2006]45号)文件中关于“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安排每年人均不少于0.2元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的规定难以落实到位,从而使全县基层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比较被动。
三、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