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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

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

一、关于选举机构 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成立本级选举委员会、选区工作组、选民推选选民选举小组。其关系如图:               领导             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选区工作组              任命             任命     领导   ————选民小组   选民推选 根据选举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1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任命了市选举委员会组*员。 ㈠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十项)略 ㈡选区工作组职责(八项) 1、划分选民小组 2、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3、办理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4、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选民对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5、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计票、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6、组织选民投票选举,统计选票; 7、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8、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选举工作阶段的划分 根据市委批转市人大党组《关于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我市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选举日:市选举委员会决定新一届市人大代表选举日为2003年元月25日,根据选举日具体划分选举时间。 第一阶段:成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本阶段从2002年12月中旬开始至12月20日以前完成。 第二阶段:代表名额分配,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依法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本阶段从2002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3年元月5日以前完成。 第三阶段:提名、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新一届市人大代表。本阶段从2003年元月5日开始至元月25日完成。 第四阶段: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当选资格;筹备和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本阶段从2月15日开始至3月20日结束。 以上是选举工作阶段的时间、内容的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乡镇人大、市直机关各选区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时间。但要注意的问题:在工作安排中,要明确三个法定日期,即:选民名单的公布日期,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日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布日期和投票选举日期。 三、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构成 我市的市级人大代表名额,在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已确定为239名。选举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经确定后,不再变动。所以我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仍为239名。这次换届有少数的乡镇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其具体名额将依法重新确定,其他乡镇仍按上届代表名额分配。 关于分配代表名额的具体测算方法:首先确定市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驻地*名额数和预留名额。然后将代表总名额减去上述名额,最后按《选举法》有关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给乡镇和市直机关。 代表的构成 根据市委明发(2002)11号关于批转市人大党组《关于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按照代表的“三性”原则,合理安排结构比例。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各占17%,干部、知识分子代表各占25%,无党派人士代表占12.5%,*代表占2.2%,武警代表占0.5%,其中非中共党员代表占35%,妇女代表占24%,少数民族代表占1.2%。 四、选区划分 什么是选区?选区是指按法律规定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人大代表的活动区域。选区一般是按照地域大小,人口多少和应选代表名额来划定。选区是保证选民行使选举权利,选出自己同意的代表的重要条件之一。有四个特性:1、功能具有单一性;2、选区选举活动具有完整性;3、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举活动具有封闭性;4、选区的存续时间具有届期性。 怎样划分选区?应坚持四个原则:①属地原则②人口原则③代表限额原则④方便选举原则。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总的原则应当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在农村,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应选代表名额划分选区。人口多的一个村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人口少的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在城镇,人口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按行业或几个单位划分为一个选区。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1-3名代表划分。 3、按照“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两个大体相等的原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当然,大体相等不是绝对相等,绝对相等做不到,大体相等是可以做到的。这就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不简单地按村、居委会划分选区,而要先计算出城镇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然后按照人口居住状况和应选代表名额去划分选区。例如,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人口数,不是选民数)是1000人,那么,10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划分为一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不够1000人的,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000人,4000人以上可以划分为一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不够4000人的,相邻的几个村划分为一个选区。 如何做到两个大体相等,需要划定一个量的概念,通常的做法,即上下相差不要超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25%。例如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000人,划分选区时,可以按上限4500人,下限1000人选举一名代表。 五、关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国家对于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上的确认,以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选民登记,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做好选民登记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宣传选举法,使选民了解谁有选举权,谁没有选举权,便于选民监督选举。 2、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只能有一个选举日,选举日的意义在于:一是规定选举日期,二是确定是否年满18周岁。选举日进行选举确有困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推后一两天,但不能提前。 3、对选举工作人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选民登记的规定、工作方法和步骤。 4、按三增三减的方法进行登记。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和单位,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当然,没有参加乡镇换届选举的不属于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仍要重新登记。选民资格被确认后,发给选民证。 5、有选举权的进行登记,没有选举权利的不进行登记。哪几种人不进行登记?一是不到法定期年龄,即不满18周岁的公民。计算满不满18周岁,一律以选举日为准;二是依法被剥夺*权利的;三是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四是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员(间歇性精神病患者除外)和长期下落不明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予登记。 6、划分好选区的界线。有的选民工作单位在甲选区,居住在乙选区,因此,选区之间要加以协凋和衔接,不要漏登。尤其要注意不要将一个单位的人统统漏登。 7、严格依法办事。过去我们在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一是60岁以上的人不登记;二是聋哑人不登记;三是重登、漏登、错登,有的地方将一个单位十几人、上百人漏登;四是根本不进行选民登记,伪造选民人数,对这些问题一旦发生,将严肃查处。 8、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 选民名单公布后,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如发现错登、漏登或重登等情况,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依照选举法规定有两条途径: ①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在选举委员会接到公民的申诉后,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②如果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之所以规定申诉人应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因为人民法院受案后要充分调查取证,如果没有一定时间,就会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正确审理。 对于选民名单案件,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应当服从。即使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能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9、几种特殊群体的登记: 根据《省选举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 ①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若没有进行身份置换,在原单位进行选民登记;若进行了身份置换,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②破产企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③人户分离的拆迁户、挂户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若在现居地进行登记,应取得原籍户籍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 ④归侨和港澳台同胞在直接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参加原籍地或居住地或现工作地选举。 ⑤临时外出人员,可由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登记。 ⑥无户口人员的登记,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原户口所在地证明后,予以登记。从外地已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⑦外地常住本地机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⑧离退休人员,如住地与原单位在一个选区,可在原单位登记;如住在外地,可在居住地登记。 ⑨外出务工人员的登记,相对固定的,可在现工作单位的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地; 不固定的,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⑩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凡是正在关押的,在关押单位登记;未关押的,在住地或原单位登记;受治安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原单位或原住地登记。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权利的; 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③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 ④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⑤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五、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1、谁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市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推荐不受选民小组的限制,只要在一个选区的范围内,出于选民本人意愿而联合签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不能以分数累计相加作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为此,我们统一制定了《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表》,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时填写此表,书面提名有据可查,防止违法的情况出现。 2、代表候选人的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权利,也没有停止选举权利,不是精神病患者;二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选民;三是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四是要有一定的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3、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无论是哪一个方面介绍候选人情况,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一规定是为了使选民了解候选人的个体情况,从而进行比较,选举自己信任的人大代表。这是一个必须的程序,也是保证投票选举顺利进行一个重要措施。 4、介绍的方式。介绍候选人的方式多种多样,这里讲3种:①把候选人的工作经历、*品质、业务专长和主要事迹等情况以《代表候选人情况简介》的形式印发到选民小组;②选举委员会或选区工作组派人带领候选人到选区的各选民小组或单位同选民见面,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③利用单位的广播厂报、墙报等形式介绍候选人,我们认为这些形式中以选民小组会议介绍为比较好的形式。以会议的形式,将选民集中起来,能使选民加深对候选人的了解,使选民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基础上按自己的意志进行选择。 5、三个法定时间。选民名单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即在2003年元月5日以前,初步代表候选人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即2003年元月10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在选举日5日以前公布,即在元月20日以前公布。这是我们选举市人大代表的法定程序和民主程序。这就要求我们选举的各项工作要充分具体,以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关于投票选举程序 (一)主要是讲直接选举的程序。 1、认真做好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如检查选票、票箱的落实情况,培训计票员、监票员等。 2、投票选举可以采用三种方法:一是投票站,二是流动票箱,三是召开选民大会。流动票箱只作为辅助方法。须有二名以上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票箱应规范密封,结束后到投票站或在选民大会时启封统计。 3、制定和通过选举办法,一要合法二要完善。 4、应注意委托投票的限制性规定:一是委托必须以书面方法;二是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三是委托不能超过3人;四是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才有效。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5、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6、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一是“两个过半”。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二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三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什么是重新投票?是指第一投票时,有几名候选人的得票数超过半数,但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因此,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得票多的不一定要超过半数,因为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数已超过半数。 什么是另行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确定候选人名单。要差额选举,差额数为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至一倍。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由谁确定选举有效和当选。选举法和实施细则都规定是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也可以由选区领导小组先确定,并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委员会对每一选区进行检查,如果确定不当,要予以纠正。 七、关于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选举法第五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六条、二百八十条都有明确规定,选举过程中,要严格依法,注意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1、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一是用暴力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是伪造选举文件和选票、虚报选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三是对控告、检举人,或者不按照某些人意愿的选民进行压制、报复的。 2、选举违法两种类型和两种处罚方式:一是工作违法,多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选举工作,致使失误造成选举违法问题,其性质是非故意造成的,这类违法未构成犯罪,一经发现按照国家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7条处理。二是故意违法,主要是指对选举怀有不良动机,故意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见破坏选举行为的三种表现),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故意违法已构成破坏选举罪应给予刑事处分。 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①客体特征:侵害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②客观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③主观特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选举工作造成危害,而有意破坏;④主体特征: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选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以上是构成选举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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