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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工作问责制度(试行)

稳定工作问责制度(试行)

稳定工作问责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油田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油田持续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油田《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对油田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引发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稳定工作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职权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稳定工作问责的对象是: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在职处级党员领导干部。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油田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总责。其他党政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系统的稳定工作,并负责处理分管业务系统的稳定问题。     第六条  稳定工作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问责:     (一)不能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该解决的问题不解决,推诿、拖拉或作风简单粗暴,激化矛盾,导致职工群众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影响职工切身利益,引发职工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职工群众到油田及以上机关上访,未及时派人到现场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上级机关、领导及信访部门交办或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未按规定时间办结,并引发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维护稳定工作机制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导致职工群众到省或进京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迟报、漏报或瞒报影响稳定的重要信息,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突发性事件反映不敏感,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能与局党委在*上保持高度一致,在职工群众中散布不负责任言论,影响稳定大局,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管理局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提出问责,管理局党委研究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条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问责对象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取消先进、模范评选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向管理局党委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局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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