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与公路局施工单位合同书 |
|
协 议 书
太湖供电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太湖县公路局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所属搅拌站在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对临近甲方所属开发区变电站设备造成严重的影响。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搅拌站应采取加高其围墙,生产时喷洒自来水等措施尽量减少粉尘污染。其采取的措施应只限于在搅拌站侧,并采取可靠的防止异物进入开发区变电站生产区域的措施,防止
电网事故发生。由于上述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县公路局承担。
二、县公路局搅拌站生产期限为签订协议始至2007年9月25日止,在此期间公路局搅拌站一次性付给县供电公司污染清理费用两万元整(¥20000.00)。搅拌站承诺2007年9月25日
后不再进行生产活动,否则太湖供电公司有权停止向搅拌站供电。
三、在公路局搅拌站生产期间内由于搅拌站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污染严重,对开发区变电站设备运行安全造成直接影响,公路局搅拌站应无条件停止生产。否则供电公司有权停
止向搅拌站供电。
本合同一式肆份,签字后即可生效。
甲方: 乙方: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
在百度搜索:供电公司与公路局施工单位合同书
|
|